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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代驾司机与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代驾发生事故怎么赔偿)

2024-04-25 05:02:43 围观 : 675 次

机动车有偿驾驶是指在车主无法自行驾驶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由专业驾驶员将车主的汽车驾驶到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因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频繁。如何确定驾驶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较大。如果在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本文总结了相关裁判规则、意见和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有偿代驾司机与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代驾发生事故怎么赔偿)

1、驾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员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陶某诉赵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新兴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如果驾驶人委托驾驶公司指派驾驶人驾驶车辆,则其不再对该机动车拥有运营控制权和经营权益。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机与司机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驾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员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代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代驾机构追偿。

案号:沪一字民一终字1373号

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驾驶员与驾驶服务公司形成雇佣关系。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驾驶公司承担。——张某某诉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及该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某汽车公司技术开发服务公司

[案例要旨]雇佣关系是指一方在一定或者不定期的期限内为对方提供特定或者非特定劳动并接受对方的安排和指令,并获取劳动报酬作为回报的法律关系。司机与司机公司构成雇佣关系。驾驶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所在公司承担。驾驶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驾驶员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沪一字民一终字1778号

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米振荣主编:《互联网纠纷裁判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驾驶公司对驾驶过程中因公务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诉陈某、某保险公司、某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驾驶公司指派的驾驶人在为他人提供驾驶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义务造成的损害后果将由驾驶公司承担。由于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案号:二中民终字第号

资料来源:陈卫华、任立志编:《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4、驾驶公司员工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相应责任应由驾驶公司承担。——刘某诉李某保险公司、驾驶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某驾驶公司员工在履行职责时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过马路行人受伤。事故责任由行车公司承担。肇事车辆已由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首先赔偿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不足部分由驾驶公司工作人员和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资料来源:贺龙编:《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司法视角

一、雇佣关系下驾驶公司雇主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法律虽然都有规定,但对于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法律效力,却有不同的规定。“就其基本规范模式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过错责任,一类是推定过错责任。”

我国早期法律并不承认雇佣关系,认为它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相冲突。法律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明显的困难。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颁布了第《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第45条从诉讼法的角度规定,劳动者侵犯他人权利的,用人单位是当事人。该司法解释虽然是对程序法的解释,内容并不全面,但体现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职工损害赔偿案件时,由于找不到实体法的适用依据,在援引实体法时仍存在困惑。这一困境直到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号文件的颁布才得到解决。当时,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按照上述标准来衡量,在陶诉赵等人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替代驾驶人接受驾驶公司指令,从事替代驾驶活动,属于雇佣活动,即履行职责的行为,故本案适用:010第九条-或受理时有效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为雇主的侵权责任。

至于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按照立案受理时有效的第《侵权责任法》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且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一般过失造成侵权,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向劳动者追偿?本案中,代驾公司约定,代驾公司在行驶过程中造成车主车辆损坏的,代驾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赔偿责任分配的内部协议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因此,代驾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代驾公司追偿。

注:上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目前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1192条。

2.因提供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前半部分是关于劳务当事人因提供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只要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服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构成侵权,接受服务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接受服务的一方是否有过错。员工是雇主手臂的延伸,员工的行为是雇主权利的延伸。雇员的行为自然可以被视为雇主自己的行为。基于补偿责任的原则,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按照现代民法利益、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雇佣活动产生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是由劳动者承担。

该条增加了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解决了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内部赔偿问题。服务。但在对外关系中,对于受害人来说,侵权责任主体仍然是唯一接受劳务的一方。这与《人民司法·案例》第1191条的规定类似,理解上也类似,这里不再赘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劳动关系中,接受服务方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可能略宽于用人单位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如果服务提供方因服务而遭受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劳务方损害的,劳务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劳务人员也有权向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求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获得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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