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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地发病回宿舍后加重抢救无效死亡赔偿(员工在工地发病回宿舍后加重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

2024-04-04 09:41:28 围观 : 663 次

阅读提示:如果员工在工作中生病,返回宿舍休息或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发病过程是否紧急且持续,以及发作过程是否中断。员工在工作中生病,返回宿舍后短时间内死亡,或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从保障权益角度应认定为工伤。员工的。

近日,我接到了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咨询。大致思路是,一名员工在工地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病情加重。他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会诊是否构成工伤?

员工在工地发病回宿舍后加重抢救无效死亡赔偿(员工在工地发病回宿舍后加重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列举了认定工伤的情形。然而,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情况远远不足以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多次发布关于工伤认定的批复、批示甚至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那么,该条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文咨询人的亲属所遇到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

1、案例来源:苏06行末5号

案件简介:

2018年6月25日,张国杰到双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启东市大爱市崇明岛项目7-3号地块进行施工。2018年11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张国杰在工地1080号楼屋顶施工时感觉身体不适。随后他与其他工人一起工作,直到17:00左右下班。下班后,张国杰回到工棚宿舍洗澡,吃完饭后感觉胸痛加剧。18时50分左右,他被同事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救治。19时55分左右,张国杰来到该院内科门诊。20时40分左右,张国杰在医院检查时突然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于22时35分去世。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在工作场所,三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天内死亡天。复苏失败后数小时内他就去世了。就本案张国杰而言,其死亡情节不符合上述要求。

首先,张国杰在事发当天16时30分表示,虽然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感到身体不适,但不能认为是“突发疾病”。原因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一般情况下,员工因自身疾病造成的伤害和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但考虑到部分职工疾病的发生与工作疲劳、工作压力等因素有关,为了加大对职工的保护力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突发性特殊情况疾病如下:“视为工伤。”

由于“视同工伤”是对普通工伤以外的职工的扩大保障,如果任意扩大“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将会造成工伤保险执行中的混乱。制度也会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性。用人单位的有效使用和合法权益。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情况不应任意认定。“紧急”一般理解为指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死亡或需要立即送往医院紧急救治的情况。从发病到紧急救治这段时间应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能间断。

本案中,虽然有证据表明张国杰在工作时感到胸部不适,但事实上,张国杰并没有突然发作,情况危急,不得不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尽管张国杰抱怨胸部不适,但他仍继续工作,下班后还洗澡。吃东西,然后因胸痛被送往医院。虽然张国杰在当晚10时30分左右不幸去世,但如果16时30分左右将张国杰送往医院救治,由于医疗措施及时,他的生命或许还能保住。但作为工伤认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张国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的要求。对这个结果表示同情。《突发疾病》法定要求。

其次,张国杰出现胸痛并带他到雇主安排的工棚就医,不能视为工作中突发疾病。

岗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也包括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做准备、满足吃饭、上厕所等基本生理需要的场所。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特殊需要进行延伸。地方。判断是否为工作的关键是该场所是否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本案中,张国杰事发当天17:00左右下班后下班。虽然他所住的工棚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距离工作地点也不远,但由于施工人员较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临时为员工提供餐食和休息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外地务工人员。居住地与当地员工下班后返回的家庭住所基本一致。一般来说,工作棚的目的和员工在工作棚内进行的活动都与具体的工作职责无关。因此,张国杰下班后在工棚内发病并送往医院诊治,不能视为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突发疾病。

综合以上分析,张国杰的死亡虽然值得同情,但由于张国杰在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后因病死亡,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中突发疾病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项。因此,被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张国杰死亡为工伤并无不当。

2、案例来源:冀07行明37号·

案件简介:

2020年7月18日,张晨下完中班回到公司提供的宿舍。下午1时12分左右,同住员工宿舍的个体自卸车司机赵永利正要上厕所,发现了张晨。晕倒在卫生间的赵永利立即通知了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公司的保安,同事赵银河和保安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3时37分,张家口宣化区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处置。张晨实施抢救后,于13时41分被送往张家口宣化区医院进一步救治。2020年7月18日下午4时许,张晨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医院抢救无效后被宣告死亡。死因是猝死。经第三人张家口荣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本文件已送达双方。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张晨在工作期间出现了患病的外部症状。然而,作为一个三十出头的年轻人,他无法从专业的角度预测或感知到,一瞬间的不适会成为结束自己年轻生命的起点。工伤认定部门、司法部门不得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轻微不适就拨打应急热线,以免突发疾病得不到及时救助,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伤害判定。对于与工作场所密切接触发生的工人猝死事件,应结合案件整个过程来考虑,从激发工人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工人权益的角度出发。

从这个案例来看,张晨回到宿舍几分钟后就发现在卫生间里病倒了。这与他工作期间发病的情况相符。单位提供的员工宿舍作为员工下班后的休息场所,可视为员工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职工在休息区突发疾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为工伤。因此,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应当撤销,并依法重新作出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审第三方荣昌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餐厅员工作息时间表证实,中班时间为上午9:30至13:00。该公司发布的监控视频描述证实,张晨于2020年7月18日12时21分04秒至12时12分12秒期间被录得捂胸、拍打胸部,表现出身体不适。目击者刘某、王某作证称,张晨在上班时间的11点55分、12点40分左右向他们讲述了胸闷的情况。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河北工伤保险决定[2020]号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并未说明上述事实。目前尚不清楚死者张晨是否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我们的意见: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生病,返回宿舍休息或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该员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作人员?相关伤害取决于发病过程是否紧急、持续、是否有间断。如果员工在工作中生病,回到宿舍后短时间内死亡,或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从维权角度考虑,应认定为工伤。和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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