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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多次提到,上海公房搬迁资金属于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者。只有具有户籍且符合共同居住条件的人才能领取搬迁资金。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第《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号文件规定:共同居住者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内,在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人。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有困难的人。至于贷款生是否符合共同生活标准,我列出了以下三种可能:
1、如果您因学习原因迁移户口,但您从未实际居住过该房屋,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视为空户口,您将无法享受拆迁福利。
2、如果你因为学习原因住在自己家和搬迁的公屋,并且不是连续居住在公屋,我倾向于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同住身份。
3、如果您一直在拆迁公租房里读书,与其他亲戚一起住在公租房里,即使寒暑假也一直住在那里,您就会把拆迁公租房当成自己的“家”并已连续住在那里一年。是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倾向于认为他们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居民。
当然,实际问题远比理论复杂。如果您遇到搬迁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搬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