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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是)

2024-05-16 18:23:12 围观 : 653 次

转载自:刑事实践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是)

林杰

为全面实现对人权的法律保护,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有罪者受到公正惩罚,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号详细规定了人权法的相关规定。扩大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扩大非法证据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建议,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错案。

非法证据的定义

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前提是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2012《规则》号文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明确了“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的概念。此次修订《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列举了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中“非法证据”的范围,分为四种: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列出了应当排除的三种情况;二是对于重复供述,明确了应当排除的原则,并列出了例外情况;三是对于明显使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四是规定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公安机关不能予以纠正或者提供合理解释。应该排除。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各类证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排除,消除了实践中的认识差异。

非法证据排除阶段

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办案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提交的非法取证线索或者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规定非法证据不得作为逮捕、起诉的依据。“批检一体化”改革后,虽然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完成逮捕审查和起诉审查的审查任务,但两者在诉讼环节和审查标准上有所不同,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也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检查”,而必须全面审查、贯彻落实。《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均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起诉过程中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时间是无法替代的。同时,考虑到审查逮捕的期限较短,《规则》明确,如果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非法取证工作应当继续进行。经调查核实,确认有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的依据。另外,《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标记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以防止截取证据,便于下一环节办案人员充分了解案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2016年两中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号文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检察官应当在侦查结束前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检察官进驻办公室具有就近、便利和相对中立的优势,负责核实讯问的合法性,可以推动监督水平前移,有利于解决刑讯逼供发现迟缓、侦讯困难等问题。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规则》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派驻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检察官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检察部门。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侦查取证的依据。请求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该规定明确了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后续措施,使这一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非法取证的调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检举、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调查核实。”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十种侦查核实的方法,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或其他可能知情的人。人员;听取投诉人、控告人的意见;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获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法律文书、体检记录、案卷材料等;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资料;检查或鉴定伤害和状况;其他调查核实方法。这些调查核实办法适用于检察机关履行各类诉讼监督职责,当然也适用于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其中,调取讯问录音录像是查证非法取证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规则》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用三项规定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检索、查阅、移送、回放作出规定,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可以检索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录音、录像,审查取证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移送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对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以质证有关异议或者事实。

可疑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处理

关于如何处理涉嫌非法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处理。排除,但仅限于法庭听证期间。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当排除可疑的非法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本次修订《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涉嫌违法证据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审查逮捕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要严格把控,可疑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审查监督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证据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殴打、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他人。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及涉案人员。《规则》根据上述规定,在充分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意见后,参照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七十四条检察机关移送证据的审查: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说明其合法性。证据收集;第263条规定,认为有必要调取有关录音、录像的,可以。第41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请求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规则》对人民检察院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在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确保检察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建立正确履行职责的程序,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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