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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的认识其实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代表房子是谁的。事实上,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完全属于他或她。还要根据房产过户的时间和方式来判断该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屋,且该财产登记在离婚者名下,则该财产完全是离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夫妇的)。
反之,如果房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么无论上面写着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人总说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该如何继承。为什么没有人问,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丈夫该如何继承?这其实是旧思维造成的:过去,女性没有个人财产,只能继承原本属于丈夫的财产。然而,如今的社会现状与过去并不完全相同。
在当今社会的现实中,女方也可能拥有自己的婚前财产。虽然这种现象可能不具有普遍性,但它确实是一个客观现象。无论男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取得房产,还是女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取得房产,均属于其婚前财产。个人婚前财产的支配权当然属于财产所有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所有人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规定其死后财产由谁留给他。你可以把它留给你的父母、你的配偶、你的孩子,甚至可以送给别人。
如果业主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怎么办?那么这笔财产就会像存款、汽车等其他财产一样按照法律顺序继承。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前提下,法律默认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其财产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业主死亡后,财产原则上应由业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如果这些一级继承人都走了或者全部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只有主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二级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财产。当然,这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这笔财产在婚前完全归业主所有。那么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财产该怎么办呢?
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享有50%的股权。如果丈夫先于妻子去世,则意味着妻子直接享有50%的份额,而丈夫的50%份额需要由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那么谁有权继承丈夫50%的份额呢?目前,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模式。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更有效。
如上所述,如果房子是婚前丈夫的个人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置其50%的份额,但丈夫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财产。如果丈夫在婚前没有留下遗嘱,继承权将具有法律效力。丈夫去世后,他的父母、子女、妻子都是一级继承人,因此都有资格继承丈夫50%的份额。
至于丈夫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妻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去世或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继承丈夫的50%份额。如果丈夫去世时父母双方都还健在,且夫妻双方有一个孩子,那么丈夫的50%份额需要由这四人共同继承。那么每人将继承多少份额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则上,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但如果协商一致,“有的人得到多,有的人得到少”。
这意味着,对于各继承人按同一顺序继承的份额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采用均等份额的原则。丈夫去世后,他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孩子如果平分的话,每人可以继承丈夫50%份额的四分之一。50%的四分之一是12.5%。妻子得到12.5%的份额后,再加上她原来的50%,就占据了整个财产的72.5%。丈夫的父亲、母亲和子女各占财产的12.5%。
如果丈夫死后妻子再婚,她无权擅自处分财产,因为该财产不属于她个人。丈夫去世后,妻子若想处置财产,必须先按丈夫的父母和子女的份额予以补偿。当然,这是合法的继承模式。如果丈夫生前立有遗嘱,则需要首先遵守遗嘱。丈夫可以指定其名下全部50%的份额由妻子继承,也可以指定全部由子女或父母继承,也可以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极端的情况甚至可以指定由无关的外人继承或直接用于慈善捐款。但丈夫的所有权只是以自己的名义处置了50%的股份。如果丈夫在遗嘱中处分了全部财产,包括妻子的50%份额,则该遗嘱无效。当然,我们现在说的是丈夫先于妻子去世。事实上,如果妻子先于丈夫去世,也是一样的:如果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共同继承。
为什么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配偶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主要是由于配偶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再婚。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自动继承全部财产,这意味着一旦尚存配偶再婚,已故配偶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如果未亡配偶再婚,并且因为偏爱新家庭而不愿意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下遗产怎么办?因此,有必要将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这对夫妇没有孩子怎么办?如果夫妻再婚,一方可以夺走夫妻共同财产吗?因此,有必要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这又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一对夫妇已故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去世时,该父母的其他孩子也有继承权。这样做可能的结果就是,原本属于夫妻俩的财产,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互不相识的七姨八姨去争夺产权。
可能有人认为,买房子的时候,七姨八姨没有出一分钱,但是到了分遗产的时候,大家都有份了。这对于这对辛苦攒钱的夫妻来说似乎不公平。但如果不这样做,一方再婚后可能会出现上述损害死者权益的现象。法律只能从宏观层面规定这个问题,而不能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因此,在涉及到具体的房产继承问题时,最好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立遗嘱,这样才能保证在发生意外时,自己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保障。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这实际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同意将其中一方的共同财产转为一方的专属财产,反之,当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可以通过协议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具体操作,需要结合具体家庭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