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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的妻子张在上辅导班时,她在酒店与另一名男子刘发生了关系。31岁的山东淄博人卢某某在酒店房间里打破了这一幕,并向刘某收取了2万余元的赔偿。
之后,他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当对方在法庭上指出自己因敲诈勒索被警方调查时,陆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核实。事发一个月后,刘某报警,随后被拘留。去年下半年,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入狱6个月。陆某某后来提起上诉,辩称刘某事后报警是为了帮助张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该男子打破了妻子的不忠行为,并从情人那里获得了2万多英镑的赔偿,并被判敲诈勒索罪。
原因是2021年3月28日上午,陆某的妻子带着孩子去辅导班上课,但陆某发现了一些异常,跟着她去了培训机构,发现妻子乘电梯到培训机构下面的酒店房间,试图开门,路上撞到了房间里的张某和另一名裸体男子。
张也穿着有趣的内衣。
卢某某立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对另一名男子刘某某拳打脚踢。随后张某离开,卢某某和刘某某继续留在房间内。据吕某某称,是对方主动要求赔偿的。他要了6万元。对方说拿不出这么多。最后,
他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转账2.5万元。当陆离开时,他还从桌子上拿走了200元现金。
随后陆某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天,对方拿出了报案回执,称陆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举报人是刘。之前不知情的陆某某到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属实。
随后,他受到警察的审问,并于第二天被拘留。
根据刘被公安机关调查时的记录,他说案发当天,房间里只剩下他和陆,陆对他说:你是博山(隔壁县)来我们这里做这种事的。你相信我能找到活埋你的人吗?刘说,他一开始确实向陆提供了赔偿。
但没想到对方竟然要6万多元。最后,他借了一万多元。
刘在笔录中说:我想付给他两三千元,但没想到他要这么多钱。
陆某某认为刘某报案动机可疑。因刘某在案发一个月后报警,其正处于陆某某与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中。吕某某认为刘某此举是受离婚诉讼不利的启发。
2021年11月2日,该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宣判。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虽然刘某主观上有赔偿被告陆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陆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过刘某主观上愿意赔偿的数额;刘看到6万元很难凑齐,
卢某将金额降低至2.5万元,最终敲诈金额为2.5万元。
法院判决陆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后,陆某不服本案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华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担任二审辩护人。
2022年3月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近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不能认为过高的开仓条件是敲诈,可接受的开仓条件是权利保护。
据上海刑法律师介绍,在当天的庭审中,辩护人为吕某某做了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某以开房为由拍摄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妻子张某的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5200元。事实不明,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吕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两人的裸体视频。这些照片不是为了揭露他们的出轨事实,也不是以他们的出轨事实为由要求刘赔偿。根据被告的记录,他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是他妻子婚姻欺诈的证据,并没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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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卢某某对刘某某拳打脚踢的行为,以及说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埋在山上等类似的话,完全是出于愤怒。
刘的记录:起初,他进门时用拳头打我的头。他还用手机拍照和录像。我担心他会传播这些照片和视频.刘凯律师认为,这充分表明刘是基于简单的道德观念,担心自己的丑闻被人知道。
代替陆某行为的,是刘某带来的精神压力、内心恐惧和财产恐惧。
刘凯律师认为,陆某某进门后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其与刘某某提出赔偿后,陆某某提出赔偿6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两种行为的动机不同,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应作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总体评价。
此外,在强奸现场,只有卢某某没有持有武器,双方身高相近。当刘某比较强大时,很难通过威胁和恐吓来惧怕刘某,并根据惧怕来处置财产。
同时,配偶的权利与人格、名誉、感情和自尊有关。因此,行为人在维权中不能被过度勒索。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由于精神赔偿没有上限,无论需要赔偿多少都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在侵犯财产权的情况下,
虽然不允许精神赔偿,但主张权利并不违法。即使行为人要价过高,也只是一个谈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条件都可以公布,当事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你不能认为过分的条件是敲诈。
可接受的条件是保护权利。
二审期间,检察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作为补充证据,案发后也纠结于是否报警。
判决书显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了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微信转账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审被告人陆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并用手机为被害人和张某拍摄视频、照片。
这些都给受害人造成了心理恐惧,造成了威胁。在暴力、言语威胁和视频的影响下,被害人被迫提供金融服务,原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检察院提交了几份补充证据:一份是刘某的调查笔录。受害人刘先生说,事发后,他一直在纠结要不要报警。2021年3月31日,他乘坐火车从淄博前往天津。同年4月24日,他乘火车返回淄博。
我一直在天津。同年4月5日,他拨打天津110报警,此后一直在天津。4月5日,他拨打了天津110,对方告诉他需要到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他打电话给张店马尚派出所报了案。4月25日,他到马尚警察局报案。
其他证据包括他的电话清单、两张机票、一张残疾证和他的腿和腿的照片,证明被害人刘的腿有残疾。庭审中,陆某的辩护人当庭对证据提出质疑。辩护人认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审查的内容。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果补充了证据,证明一审审理内容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刘凯律师表示,如果在二审程序中补充证据,将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因为判决结果是终局的。
这直接导致被告丧失上诉权。
同时,辩护人对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一方面,刘补充声明的内容与其先前的声明存在矛盾。例如,他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表示,事发后他与陆某的妻子没有联系,微信也被删除。
但在陆某某此前起诉张某离婚一案中,张某提交的关于陆某某涉嫌犯罪等材料均来自其与刘某某的聊天记录。此外,其他几份证据均为刘某提供的复印件、照片及手机截图。
与原件核对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验证其真实性了。
对此,淄博中院认为,经查,检察院在本案中根据办案需要提取的报警电话明细清单、票据等证据能够还原本案事实,是对一审已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补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的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根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不是正当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认为,本案系被害人刘某与上诉人妻子张某之间的正当关系所致,尽管被害人刘某的不道德行为具有在先性。
受害者是否愿意支付赔偿金。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虽表示赔偿意愿,但上诉人对其进行殴打、言语威胁并威胁禁止其离开房间。
被害人最终给付25200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被害人事后不久报警,亦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提出予以补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6万元。在被害人认为过高难以承受时,
上诉人表示“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并再次言语威胁,“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产生了恐惧心理,“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
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4月5日,路某某告诉上海刑法的律师,自己去年在被羁押在看守所6个月后,刚好这个时候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此前,他向法院撤回了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在从看守所被释放后不久,妻子张某又向他提起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案在去年12月下旬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均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提出自己的观点,路某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另外,其经济能力也无法保障孩子的成长,所以张某并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张某一方则指出,路某某受过刑事判决。
路某某称,在庭审的第二天,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路莫某,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每个星期可以探视两到三次。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路某某称,
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也从未签署过认罪认罚书。
路某某称,自己在被刑拘后,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卧床不起,奶奶是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在他被释放后就病逝,这也让他很自责。“不管怎么样,我要给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个交代。”路某某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