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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法官、检察官、律师收入对比大数据
本报告通过筛选全球某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法律专业人员的薪资情况进行横向数据比较;通过对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法律职业群体的收入进行纵向数据比较,旨在为读者提供法律职业收入的新视角。
一、法律职业概况
全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收入
从上述三张统计图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收入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
尤其是在法官、检察官层面,收入差距更加明显。据统计,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平均年收入为6.5万元,而全球范围内,意大利、法国、德国法官和检察官的平均年收入分别达到45.1万元、36.5万元、36.9万元。分别。平均而言,是我国法医工作者收入的6.08倍。
从各国检察官的收入来看,各国之间的差距并不算太大。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和检察官的收入基本持平。在英美法系中,除美国外,各国法律检察官的收入差距都比较小。
美国检察官和法官收入存在明显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检察官的工作属于政府部门,其收入与普通公务员相同,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它。虽然我国律师的平均收入远高于法官、检察官,但从全球来看,我国律师的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法律职业概况
据统计,截至2015年,全国检察官人数超过15万人,法官人数超过20万人,注册执业律师人数超过29.7万人。
尽管法律专业界的人数不断增加,但随着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导致的当事人纠纷急剧增加,案件过多、案件过少已成为整个法律专业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尤其是法官,固定工资与成倍积压的工作量之间存在严重差距。收入与努力的差距逐渐拉大,因公殉职的法官事迹被报道……
在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不少法官辞去公职,进入法律职业。
据统计,截至2015年,全国注册律师人数达29.7万人。但在律师中,由于执业方式不同,各类律师的数量也存在差异。具体来看,专职律师占总数的90.98%,兼职律师占3.73%,公职律师占2.54%,法律援助律师占2.2%,军队律师占0.56%。
如图所示,我国法律职业群体在各个特定年龄段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存在差异。
据统计,检察官中35岁以下年龄段占比最大,占51.33%。35-50岁年龄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布最多,法官占比47.91%,检察官达到44.31%,律师达到50.27%。在50岁以上的年龄段中,这三种职业的人数分布最少。多数情况下,主要是辞职、退休人员的再就业。
如图所示,法官人均办理案件数量最多,约为107件。截至2015年,我国法官人数约为20万人,2012年至2014年法院立案26,809,177件。目前我国的情况我国法官任务重、工作量大。
与此同时,我国检察官人数接近16万人,2012年至2014年检察院共受理案件件。检察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和行政监督,一般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和行政监督。涉及民事诉讼。因此,人均案件量仅为0.71。
最后,2012年至2014年中国律师平均办理案件数量为30.49件,其中办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民事诉讼。
2、我国不同法律职业收入情况
检察官、法官、律师平均月工资比较
如图所示,在检察官、法官、律师的平均月工资对比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检察官和法官的平均月工资是相同的,而律师的平均月收入要高得多。比检察官还多。和法官。
作为公务员系统的一员,检察官和法官一直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领取工资,因此他们的月收入基本相同,而律师的收入则根据办理的案件来确定。造成巨大的收入差距。
从检察官、法官、律师平均月工资对比图可以看出,
平均月薪在6000元以下的法官、检察官的比例远大于律师,而月薪6000元及以上,尤其是8000元及以上的律师比例则远远多于律师。检察官和法官。
根据以上两张月收入对比图,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行业,律师的收入远高于法官和检察官。
虽然法官和检察官会得到一定的补贴和奖金,
然而,这些补贴只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改善所有法官和检察官整体的低收入状况。
补贴和奖金与地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补贴自然较高,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补贴也很少。
与律师相比,法官每年处理数百甚至数千件案件,远远多于律师。巨大的工作量与较低的工资形成鲜明对比。近年来,法官大量流失,尤其是初级法官。很多人离开球场,工资降低是重要原因之一。
律师收入具体情况
如图所示,专职律师的平均月收入最高,为元,公职律师的平均月收入较高,为8007元,而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月收入很低,为2770元。分别为人民币和3,342元。不同律师的收入相差很大,甚至相差数倍。
上图中,可以看到不同收入阶层律师的比例。大约一半的律师收入在5000元以下,而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律师则占总数的1/5以上。从图中可以看出,律师之间的收入差距非常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律师的资质成为影响律师收入的最重要因素。
律师是一个需要丰富社会经验和广泛社会人脉的职业。刚入行的“小律师”往往因资质不足、案源小而收入不高,而业内知名或执业时间较长的“大律师”则收入不高。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他们的经验。这些律师的社交圈子丰富而广泛,往往接手的案件较多,代理费也较高。
因此,他们的收入差距很大,但总体来说,律师的收入还是比较高的。
目前,我国约有律师29.7万人。但由于工作领域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他们的收入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律师收入最高的城市是北京、深圳、上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的一线城市,而福建、山东、江苏、上海等二线城市的律师收入则较高。其他城市虽然不是很高,但总体差别不是很大。
与一线城市相比,我国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西部地区律师的年收入很低。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好的东部城市,案源较为丰富,涉案金额较大,收入也相对较高。
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病例较少,收入也不是很高。
造成这种不平衡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
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影响法律服务质量和各自收入水平。
3.法律职业收入差异的影响
专业人才流失
与律师收入形成巨大反差的是,
不少办案法官辞职进入法律职业,导致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数量减少。
案件多、人员少,是法院、检察院的通病。而且,律师转行进入司法机构并不像法官转行进入法律行业那么容易。案件多、人力少的压力,导致司法机关办案难度大、办案效率低等问题。
滋生司法腐败
在收入较低的前提下,法官必然会利用自己的权利与律师“合作”,为律师提供有效的案件资源,并从律师那里获得一定的“回报”。
辞职法官成为律师有两个腐败“优势”。一是通过以往的资源获取案例,二是通过以往的关系影响判断。
这些法官进入法律职业后,特殊的工作经历和人际背景,使他们不自觉地卷入诉讼,与现任法官的老同事、朋友进行各种交流,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
为了减少上述问题,首先要保证法官和检察官有合理的收入。从目前来看,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薪酬,建立健全加薪制度是最有效的方法。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最好的法官和最好的律师之间总会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
仅靠薪酬福利无法扭转法律人才的逆流。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收入。相反,我们必须根据检察官和法官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和职责,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待遇。
其次,要为法官、检察官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当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为有良知、有正义感、有法律职业水准的法官、检察官提供广阔的职业舞台,让他们充分发挥专业技能,一次又一次化解当事人矛盾时,职业荣誉感可能会高于物质工资收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设立,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们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并依法获得履行职责的保障。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讲究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二十八周岁;
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公平正直;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事会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他因职责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处罚被解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确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院审判员人数的三倍。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本辖区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应聘人民陪审员人数五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征求意见。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基层人民法院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第十一条根据审判活动的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选拔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能连选。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涉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受到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有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
案件复杂或者有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情形的。
人民法院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审判员单独审理或者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组成七人合议庭: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十七条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人、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组成合议庭。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回避,适用法律关于法官回避的规定。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从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审判长应当履行案件审理的指导、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应当就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立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他们可以对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但不参与投票。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将其意见记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提请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加的案件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的日常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有计划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成绩突出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实属实的,院长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罢免或者撤销:她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
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违反审判工作法律和有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判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措施。经常居住地,并在辖区内公告。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居住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
对打击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人民法院按照实际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发生的交通、餐饮等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贴,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的费用,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费用。并由相应的政府财政保证提供。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