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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公民长期失去音信,围绕其产生的很多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民法特别创设了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失踪人失踪,从而将其财产等法律关系交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及时了结法律关系,保护其财产,维护法律关系的安定。
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应当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并由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
1、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诉讼中,失踪人的债权人将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财产代管人也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此外,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宣告失踪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故而被宣告失踪法律后果,一般是由特定的人代为保管其所拥有的财产,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的行为依旧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必须由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适用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本案中,小顾失踪还未满二年,老顾还不能宣告小顾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成某在被宣告死亡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张某有权要求成某还款,成某不能赖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