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达成一致,同意劳动者免除加班费。该协议有效吗?劳动者事后可以再次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吗?
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
1、员工在刚入职时或加班前承诺放弃加班工资的,该协议无效,事后可以索取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作并订立劳动合同时或者加班发生前,用人单位利用其支配地位或者优势地位,双方签订免除加班工资协议,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加班费,不包括该员工。获得加班费的权利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放弃加班费属于无效条款,工人可以事后索取加班费。
2、双方就加班费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达成劳动者放弃加班费的协议,该协议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程序、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规。协议具有强制性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利益的,视为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生了加班事实,要求支付加班费是劳动者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免除全部或部分加班费是基于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