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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食品监管失职罪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应当预见,行为人因玩忽职守、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有信心能够避免,玩忽职守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后果严重。行为。
本罪中的玩忽职守可分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从这两方面来判定。对于食品监管失职罪的“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并无争议。认为主观方面属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失职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和未能预见,或预见到并轻信可以避免。
食品监管失职罪的主观要件比较特殊,即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负责人才能犯本罪。作为特殊政务人员,其职权与民生密切相关,失职渎职应受到严厉惩处。关于本罪的主观心理尚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故意或过失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下列处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与所有类似的玩忽职守犯罪对象一样,该犯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来说,本罪的直接客体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表现为失职、滥用职权,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有害行为包括两类行为。一是失职,就是消极不作为,明明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却不履行监管义务。另一种是滥用职权,是主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授权的行为。违反行使职权程序的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