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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事立案撤回后,追诉时效继续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案件在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就可以行使起诉权。但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目前对于立案撤诉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立案后撤诉并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因为如果侦查机关立案后又以各种理由撤案,其法律后果相当于案件从一开始就没有立案,行为人还处于不被起诉的状态。因此,起诉时效不能因立案行为而中断,而应连续计算,即仍以犯罪成立时为计算起点。也有人认为,立案意味着司法部门开始行使追究肇事者的权利。当然,会产生中断起诉时效的法律后果,起诉时效应当重新计算,即从撤案之日起计算。
对此,笔者认为,立案后任何其他处理,如撤案、有疑问不起诉等,都会产生中止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理由是:侦查机关立案,实际上代表着追诉权的行使。即使案件因证据不足、办案期限届满等原因未能移送审查起诉,也意味着行为人已被纳入起诉对象,已经过了起诉时效。出现。暂停计算的后果。撤案后继续计算起诉时效,即原案立案前的时间与撤案后的起诉时效期限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追诉权即消灭。
首先,“起诉”应当从刑事立案开始,起诉时效在立案时终止。“追诉”和“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同的内涵。“追究”是程序性概念,而“追究刑事责任”则注重实质价值,其最终实现取决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人认为,立案、侦查、起诉等并不能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只有审判结束才能终止诉讼时效。因此,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必须完成所有起诉程序,直至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如果将“起诉”理解为起诉活动的完成,相当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完成,则意味着起诉时效制度不能仅仅解决起诉的时间问题。行使追诉权,还要考虑司法机关办案的期限。这种两岸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领域共同解决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一旦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实体法规定的起诉时效将停止计算,让位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开始时间。
其次,侦查机关撤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起诉权。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查某些刑事案件后,可能会因办案期限届满、证据不足等多种原因撤案。同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存在疑点,也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这都意味着这起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结束,诉讼活动的结束。但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确立“一连串”原则。例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疑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重新立案。公诉。因此,侦查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甚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终止诉讼后,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立案侦查或重新提起公诉。即司法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同一案件。起诉程序。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在撤案后重新启动起诉程序之前,侦查机关行使起诉权仍应再次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侦查机关立案并启动起诉活动,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无限期延长,而是诉讼时效中止,本质上相当于“中止”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侦查机关撤案后,诉讼时效应当继续计算,新过的时间与原已过的诉讼时效合并计算。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权消灭,侦查机关也不能对该案提起公诉程序。
第三,撤案后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并与立案前的时间累计计算,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一方面,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新的犯罪行为中断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重复审理的情况也很常见,尤其是侦查机关撤案、重新立案、起诉后,机关撤诉、起诉等案件尤为典型。疑不起诉后重新起诉,启动无期限、次数限制的审判监督程序。诉讼时效的本质价值是限制权力和权利,其目的之一是促进公私权利的及时行使。如果撤案,还会产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极有可能为刑事诉讼的重复运行提供制度空间,助长案件逾期办案、案件过久等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解决问题的延迟。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刑事案件立案后被撤销,起诉时效仍会继续计算。
作者简介:冯建平、丁彩彩,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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