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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选拔能力突出的员工,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的过程中会设定各种门槛,如学历要求、工作简历、专业技能、职业资格等,有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还设置了婚育要求。临界点。
智联招聘发布的《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数据显示,61.2%的女性在求职时被问及婚育状况,38.3%的女性表示婚育影响职业前景,11.9%的女性求职不顺利。由于性别而晋升和加薪。
劳动法规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知道,劳动者伪造学历或者提供虚假学历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劳动者隐婚、隐怀孕、隐怀孕是否也构成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呢?
关于欺诈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度的,并不是所有劳动者的情况都需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只有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工作经历、学历、专业技能、职业资格、健康状况等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雇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询问调查求职妇女的婚姻和生育状况。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妇女婚姻状况,不得将妊娠试验作为就业体检的一部分。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就业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但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时,劳动合同中不得对女职工结婚、生育作出限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得在婚姻、生育问题上对女员工进行限制。即使是怀孕的女员工,也不得限制其雇佣条件。女职工怀孕不仅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不是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解释的事情。也就是说,女性可以拒绝告知雇主她个人的婚姻和怀孕状况。
因此,即使女职工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或者隐瞒自己真实的结婚、怀孕、生育情况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构成欺骗性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和工作内容确实不适合孕妇、哺乳期女职工、无子女女职工等,如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以及招聘时未基于性别歧视或其他原因,以及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要求不适合怀孕女员工的情况、哺乳期女职工、无子女女职工明确告知时,申请人应如实告知结婚、怀孕、生育情况。如果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未能披露真实情况,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