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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1年1月,韩某政因经营需要向刘某勋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于当年9月还清。今年5月,刘某珍在得知韩某政可能面临诸多诉讼纠纷时,为提前收回债权,对韩某政进行了欺骗,称有一个建设项目效益可观。
希望韩某政跟他一起投资100万,之前的100万贷款等项目盈利后从对方投资收益中扣除。韩某政向赵某高息借款100万元交给刘谋后,刘谋告诉他该项目不存在,这笔钱应该提前偿还。
韩某政随即向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勋通过虚构项目骗取100万元。
第一,构成诈骗罪。刘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项目致使韩某政基于误解处分财产,故刘某珍构成诈骗罪。
第二,不构成欺诈。刘某勋与韩某政直接拥有合法债权。刘某勋基于不安通过虚构项目行为收回借款,只是实现债权的手段,故不构成诈骗罪。
建国西路刑事律师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侵权人财产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不属于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范畴。这种欺诈行为应与之前的贷款行为分开考虑。刘某义虽然是债权人,但借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刘某义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
其次,《刑法》第22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谋不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
首先,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使用意思。所谓排除意思包括排除占有和设立占有两种意思,即不仅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支配,而且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所谓使用意义,
它意味着根据财产的可能用途来使用和处置财产。刘某勋的行为不仅排除了韩某政对100万元的占有,还成立了自己对100万元的占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刘谋叫韩某来投资该项目。
这种行为是虚构的事实。基于刘某勋虚构的项目,韩某政产生误解,为投资项目高息向他人借款100万元,并将该100万元作为投资款处置给刘某勋。刘谋捏造事实,造成对韩某政的误解,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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