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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可以封存病历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病历封存是在医疗事故争议或者医疗诉讼中,为了保护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篡改和丢失,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下面是病历封存的一般详细流程:
1. **申请封存**:
- 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提出封存病历的申请。
- 如果是医疗事故争议,通常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 **报告科室**:
- 科室将封存申请报告给医务科(白天)或总值班室(夜间)。
3. **审批**:
- 医务部或总值班室负责审批封存申请,并通知相关科室准备病历资料。
4. **准备病历**:
- 负责整理和准备涉及争议的病历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二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条例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对封存的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对封存的物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而且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封存那些病历资料?
我认为一旦发生医疗争议,首先得封存患者病历,这里所写的情况是第一手证据,还有拍的片子,各种检查报告结果单,如果有手术录像也是封存的重要东西,保存这些重要资料对医院和患者都有好处,医院必须得配合封存真实的报告和病历!这对解决争议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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