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1、公安机关立案的醉酒驾驶案件如何处理公安机关立案的醉酒驾驶案件,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人的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不予立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第二百七十九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提出起诉意见,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和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审查;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二、醉酒驾驶处罚标准1、酒精含量在20mg~40mg/100ml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进入城市中心区的,吊销驾驶证1-2个月,并罚款300元;2、酒精含量在60mg~80mg/100ml或一年内第二次饮酒后驾驶受处罚的,吊销驾驶证3个月,并罚款300元;3、酒精含量在80mg~100mg/100ml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进入市中心区的,处15天300元罚款。3个月以下拘留、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驾驶执照,并处1500元罚款;4、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进入市中心区的,处15日拘留,暂拘留6个月。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5、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不同:饮酒后驾驶的,吊销驾驶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醉酒驾驶的,处15日拘留,吊销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6、此外,醉酒驾驶,一年内受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业机动车。机动车教练员醉酒从事教学活动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