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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终止?今天星辰律师就给大家带来这些法律知识。想要了解更多的朋友不要错过。
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每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深圳市对于竞业限制补偿有特别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报酬,按月计算,不得低于职工离职前最近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低于上述标准或无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员工离职前最近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出的期限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固定期限或者协议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该协议可以随时终止,但必须至少通知另一方提前一个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您行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您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员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申请人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职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违反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在三十日内未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违法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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