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遭受工伤后,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的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员工在治疗过程中发生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费用,企业是否应当承担?
冀09民终4352号
赵蓉是河北省沧州市某公司员工。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赵荣在公司仓库检查货物时不慎摔倒,造成头部受伤。他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外伤性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颅骨骨折。
2017年5月,赵蓉被诊断为工伤,并被带薪停职9个月。2018年1月劳动能力评定结果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2020年9月,赵蓉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薪期间未报销的工伤医疗费.98元、护理费.8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仅支持停工停薪期间护理费.91元。赵蓉的亲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赵荣亲属主张的未报销医疗费均发生在工伤认定后,且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未报销的医疗费。
因此,魏荣亲属主张公司承担医疗费.98元,缺乏相应依据。一审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及时救治和补偿劳动者因工受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但结合了条例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考虑到患者和工伤治疗的客观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费用较为合理。
法律并不否认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享有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实质性权利。
赵蓉声称,公司未能具体、明确指出赵蓉支付的不合理、不必要的医疗费用,也未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该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无过错原则的负担。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赵蓉工伤医疗费.98元,停工停薪期间护理费.91元。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合理费用。部分地区还有其他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保险条例》:
16.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用人单位不承担,除非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