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1.明确资源税销售中不包含的内容。2.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的情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应当缴纳资源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资源税.1.明确不计入资源税销售额的内容。
2.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应当缴纳资源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包括纳税人将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持续性使用的,应当缴纳资源税。非应税产品的生产等
但是,纳税人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中开采或者生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三、明确纳税人申报应税产品销量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应税产品用于自营销售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应税产品销量的方法和顺序。使用无需销售。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或者应税产品自用未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顺序:
按照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照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的成本和利润确定;
根据应税产品的构成确定计税价格;
构成税价=成本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4.明确资源税扣除规则。
扣除计税依据——扣除资源税销售额及销售额——体现“不再征税”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成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进货金额或者进货数量计算;当期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下一期扣除。纳税人应当准确计算对外采购应税产品的采购金额或者采购数量。如果计算不准确的,资源税将一并计算缴纳。
(1)外包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将外购原矿与自产原矿混合销售原矿,或者将外购矿产品与自产矿产品混合销售矿产品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将外购矿产品与自产矿产品混合销售的,原矿或销售数量直接扣除。对外采购矿产品的采购金额或采购数量。
矿业公司A于2021年1月8日采购原矿150万元,与自采原铁混合待售矿石。金额为480万元。据了解,当地铁矿石税率为4%,因此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允许:A矿业公司对外铁矿石采购额150万元扣除。
应纳税额=税率
=4%=13.2。
某煤矿将外购原煤与自采原煤按1:1的比例混合销售。2021年1月销售混合原煤600吨,获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经增值税发票确认,外购原煤单价为490元/吨,该煤矿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计算该煤矿当期应缴纳的资源税。
外购原煤采购额=6001/=14.7
应税原煤计税依据=30-14.7=15.3
应纳资源税=15.38%=1.22。
外包后混合生产销售
纳税人将外购原矿、自采原矿作为矿加工产品混合、洗选、加工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产品采购金额=外购原矿采购金额地区)
矿业公司A于2021年1月8日采购150万元铁矿石,与自采铁矿石混合,洗选并加工成铁矿进行销售,销售额520万元。据了解,当地铁矿石原矿税率为4%,铁矿石选矿税率为2%。则:A矿业公司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允许扣除的外购铁矿选矿金额=150=300,应纳资源税额=税率=2%=4.4。
详细说明要点
扣除依据
凭所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单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
扣除限额
“允许扣除的应税对外产品采购数量”的扣除限额以“应税销售数量”减为0为限,当期扣除不足或未扣除的,可结转扣除进入下一个时期。
“准予扣除的对外应税产品采购额”是指按照规定扣除的应税对外产品采购额。当期不足扣除或未扣除的,可结转下一期扣除。
5.补充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原资源税优惠政策
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运营期间收集、使用的沙、石等物资,免征资源税。
二、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页岩气资源税降低30%。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额50%以内减征资源税。
四、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替代煤炭的资源税降低50%。
6.补充纳税人开采、生产的应税资源和免税资源的销售量、销售量分类规则以及多项优惠政策的把握规则。
享受资源税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的办理办法。纳税人应当对留存的资源税优惠事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有的享受减免税政策,有的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应当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等的产量比例。金额或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以上资源税减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实施。
7.明确资源税缴纳地点和征管机构。
征收管理要点的具体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自收到销款或者取得销款收据之日起缴纳税款;应税产品用于自用的,于应税产品转让之日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无法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按月、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当月或者季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月、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纳税
纳税地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开采地、海盐产地缴纳资源税。
征收管理机构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海上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海上石油税管理机构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