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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纠纷十二字原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疗纠纷十二字原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会诊制度包括院内会诊及院外会诊制度,院内会诊根据时间不同分为普通会诊及急会诊,普通会诊要求会诊科室主治医生以上担任,24小时以内完成。急会诊要求10分钟内到达;根据科室要求不同分为单科会诊及多学科会诊即三个科室以后的联合会诊。
院外会诊由患方医院医务处给对方医务处提出会诊申请,对方医务处根据专业要求指派副高以上级别医生到患方医院参与会诊。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政(务)科同意或由医政(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政(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政(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政(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政(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医患沟通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理解和共享的过程。以下是医患沟通的原则和特点:
1. 尊重原则:医患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同时医生也应被患者尊重和信任。
2. 清晰简洁原则:医生应以简洁清晰的语言向患者传达医学知识和诊疗方案,避免使用术语和专业名词,确保患者能够理解。
3. 听取和共享原则:医生应倾听患者的意见、需求和疑虑,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确保患者参与决策过程。
4. 同理心原则:医生应设身处地地理解患者的感受和需求,关注患者的情绪和心理状态,提供情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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