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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权的性质是附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是对不动产的权利。质押是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保证。设立质权的权利不得与质权的性质相抵触。
2、效果要求不同
由于权利抵押与土地密切相关,因此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于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登记设立的要求。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但是,权利质押中质押财产的交付足以限制质押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和从质押财产中受益的权利。权利质押成立的条件是占有而非登记。
3.债务保全的不同方式
在抵押中,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保全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右抵押权人也享有抵押权人的权利。权利质权人的权利比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更加灵活、主动。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权利质权人取得质押财产时,有权保留质押财产,直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止;质权人还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让质权。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并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