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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认为社保必须由公司缴纳,而住房公积金可以缴纳也可以不缴纳。殊不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事实上,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一样,是企业必须向员工缴纳的,是强制性的。单位不缴纳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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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的资金。及其职工。长期住房储蓄。
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以及不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问题:
1、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
2、单位聘用职工时,须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法律法规规定了1个月的缓冲期。如果超过1个月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补缴。
5、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补缴。劳动者仅以此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主张经济补偿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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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后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在期限内完成;逾期不履行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仍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缴纳。实施。
因此,如果企业未能缴纳住房公积金,则必须补缴。企业逾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将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最高罚款5万元。虽然罚款金额不高,但行政处罚会记在信用报告上,影响公司的招投标、贷款等,而且每人每投诉一次就会受到处罚,所以累计金额还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