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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庆爱上屋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重庆爱上屋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要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1994年以前未婚同居符合实质条件的,属于事实婚姻,此时这段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1994年以后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则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此时未婚同居没有合法与违法之说,只是这段关系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婚同居在现在的社会中已经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了,很多情侣在没有结婚之前,出于各种原因都会进行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由于同居生活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未婚同居的男女之中,如果一旦发生了纠纷,甚至是分手,那么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子女方面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对于未婚男女,特别是热恋中的男女来说一定要慎重选择。
我也说一个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未婚同居的故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出国热在中国相当火爆,如果你有门路到美国去,就像到天堂去。上海地方有一个老克勒,他的年龄在50岁左右,他的老婆移民去了美国,他一个人单身在上海。他好像相当有能耐,可以帮助别人移民去美国,但是需要每一个人付十万人民币,当时十万元相当高了。有一对年轻夫妻一下子付不出十万,他相当慷慨,就对男的说,你先拿三万给我,你到达美国以后赚钱还给我,并把你夫人也接出去。男非常想奔赴天堂,没有一点犹豫,就将夫人托付给他。由于为了早日赴美,年轻的夫人只能委身与老克勒,俩人竟然过着未婚同居的生活。事情也没有这样简单,由于想出国移民的人太多,许多人都这样将夫人留下来自己赴美。最后,这件事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警察上门来抓他,结果发现与他未婚同居在一个床上的有三个年轻女子。80年代,这些事是比较严重的,老克勒最后以流氓阿飞罪、敲诈勒索罪、玩弄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当时以布告型式贴在大街上。)
这是不是文明与和宽容的进步
彼此走到了一起也就有了美丽演出
结婚是为了寻求保护
法律也就是那挡风避雨的大树
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心灵的感悟
同居的定义如今已经变得有了温度
当然尊重法律应当成为我们的觉悟
毕竟有了法律的做主才更有幸福
法律也是在完善中进步
于是美好的故事也就在上演讲述
谢邀!
你这个不属于健康养生类的问题,但我还是回答一下。
一、什么是未婚同居?要分清楚三种情况。
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根据实际的生活情况,未婚同居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双方都有配偶的未婚同居、一方有配偶的未婚同居、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一般我们说的未婚同居主要讲的是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此种未婚同居在现在的都市生活比较普遍。特别是外出打工者聚集的地方,双方基于各种原因会选择未婚同居在一起,互相照顾、互相帮忙,彼此温暖对方。
二、未婚同居,要具体分析是否有配偶等情况。
未婚同居是否违法,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时,对于形成事实婚姻的婚姻状态,法律是给予保护的,此时的未婚同居并不违法。而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如果未婚同居,但可能会有财产等其他方面的纠纷发生,建议事先咨询相关律师,处理财产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爱上屋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爱上屋合同纠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