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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指业主以房屋契据作为抵押,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房屋的产权仍由业主管理。债权人仅按期收取利息,但无权使用和管理该房屋。当贷款还清并且业主收回抵押时,抵押就完成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以处分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网友咨询:
如果出租房屋被抵押,租客的权利会受到影响吗?
律师答复: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已出租且所有权已转移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租赁权虽然本质上是债权,但具有对抗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作用。在抵押成立之前,房屋实际上已经被租客占用,也就是说租客已经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如果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没有入住,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时就很难知道租赁关系的存在。承租人主张先建立的租赁关系优先于后建立的抵押权,这对抵押权人不公平。所谓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一方面,它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原租赁关系的存在。承租人仍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继续占用、使用租赁财产;另一方面,意味着抵押权实现时,只要租赁合同仍在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于抵押权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取得抵押权并承担租赁权的负担。
律师补充道: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价款存入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且所有权转移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