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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丽水,张某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是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员。有一天,有人把他介绍给张某和一位女士,无意间答应以6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不料,正当两人交易时,警察破门而入,抓获了张某。随后,警方以张某构成卖淫罪为由,拘留了三天。通常情况下,当员工因嫖娼被拘留时,有关单位会给予一定的处罚。毕竟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这样的行为是有负面影响的。可疑的是,张某因嫖娼被抓后,其工作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一名女子多次向单位举报无果后,向有关部门举报。目前,相关部门已就此事立案调查,后续案件仍在处理中。这实在是让人无语。卖淫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怎么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地违法呢?公安部工夫字[2003]5《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号规定:行为人主观达成卖淫协议,谈妥价格或者缴纳财物,并开始实施的。但是,由于自身主观原因,非本人意愿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依法以卖淫嫖娼论处。本案中,张某虽然尚未与失足女子发生关系,但已经谈妥了价格,可以被视为妓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通常指双方没有发生关系的行为。张某与对方尚未发生关系,情节较轻,因此公安机关最终对其拘留3日,符合法律规定。然而,令网友惊讶的是,张某被拘留三天后,竟然能够正常上班,甚至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对于这一点,网友们议论纷纷,看法不一。有网友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本案中,张某与绊倒女孩尚未发生关系,且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后可免予处罚。毕竟,张某被拘留了三天,已经受到了处罚。但也有网友提出异议,理由是《暂行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张某的行为不够严重,不会被解雇。但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现在单位根本不处理,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无疑,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个人更支持后一种观点。毕竟,张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任何时候都应该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如果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情,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实在是没有道理。#numberoneweekly#最后,每个人都应该保持自己的清洁,照顾好自己,否则最终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转载自案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