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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老王与妻子离婚。此后,他们唯一的女儿,12岁的小王,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老王还没有再婚。2020年4月,老王不幸患上癌症。治疗期间,姐姐王家人帮忙照顾老王的生活起居。
2022年3月,老王去世。在此期间,小王只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没有得到实际护理。老王的父母比老王先去世。2022年5月,王某将弟弟老王继承的20万元转入其银行账户。
小王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是老王唯一的一级合法继承人,老王的全部遗产都应该由他一个人继承。因与王某就遗产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将其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遗产20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继承人老王以其亲生女儿小王为唯一的一级继承人。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王某是无法继承遗产的。
但根据王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医院账单、手术单等证据,老王病重的两年里,都是姐姐王家人照顾的。王不仅日夜守在哥哥的床边,还装修了自己的家。给弟弟住的房子,他和我丈夫会照顾他的起居、衣食、卫生等,尽可能延长他的寿命。
弟弟去世后,他的后事也由王氏夫妇操办。小王认出了这一点。可见,王某在弟弟患病期间履行了更多的支持和照顾责任。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第1131条的规定,本着公平原则,法院认为王某可以适当分享本案的遗产,并判决王某、小王分别分配45%和55%。老王的遗产。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民法典》还规定,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大的赡养义务,在继承过程中可以分配适当的财产。
我国司法实践鼓励亲属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帮助。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妹妹原本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有女儿,则不能继承遗产。然而,她一直支持死者。提供生活和经济支持的人已经是法律规定对死者有较多支持的人,因此有权分割死者的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应按下列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一级继承人,则由二级继承人继承。
本节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本文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条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有赡养义务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