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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预缴鉴定费。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缴纳鉴定费的对需要鉴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未提前缴纳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导致待证事实不能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司法鉴定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逾期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信,或者采信证据但予以谴责、罚款。”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号规定:“当事人申请身份证明,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并预付鉴定费。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和鉴定意见需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且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批准。但应当依法予以谴责和罚款。”
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允许当事人在期限后申请司法鉴定,前提是申请鉴定的事项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依法给予训诫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