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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自愿改变抚养权怎么办(离婚后自愿改变抚养权的条件)

2024-04-03 14:46:17 围观 : 967 次

今天,我的律师接到一位客户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咨询。

这个男人一年前刚刚和前妻离婚。根据原离婚判决书,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需支付5000元的子女抚养费。现在孩子自愿留在男人身边,和他一起生活,男人和女人都默认了现状。鉴于此,男子提出了要求,希望女子能够每月支付给他5000元,以支持分担责任。然而,女子并没有同意。理由是:第一,离婚令规定男方为赡养费支付人;第二,虽然孩子实际上是男方抚养的,但那是基于男方的意愿。为此,我放弃了男方每月给我赡养费的要求。我自己必须支付额外的子女抚养费是完全没有意义的。由于谈判困难,该男子打算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离婚后自愿改变抚养权怎么办(离婚后自愿改变抚养权的条件)

对于上述纠纷,这位离婚律师认为,除了男方要求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值得商榷之外,其他一切都是合法的。原因如下:

1.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目的是保障子女日常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基本保障。本案中,原本是女方直接抚养孩子,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换成现在男方直接抚养孩子,女方不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无疑对孩子是一种伤害。

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可由父母同意确定。可见,离婚后女方既不直接抚养孩子,也不需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本案中,男方要求女方像他一样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很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这是因为男性和女性的财务能力可能不同。法院最初裁定,男性需要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仅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还主要取决于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尤其是男方的经济能力。本案中,双方离婚才一年,孩子的实际经济需求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的经济能力明显弱于男方,男方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标准仍要女方承担5000元的赡养费,显然是不合理的。为此,我的律师认为,法律很可能不会支持男方提出的抚养数额要求,而是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既能满足孩子的需要,又能与孩子的抚养相称。女性的经济能力,因此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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