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办公室信访(信访办公室忙不忙)

2024-03-28 23:10:06 围观 : 166 次

张某对某区人民法院对钱某诈骗罪的判决不服。该案最终判决维持原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上诉,张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11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办公室信访(信访办公室忙不忙)

张仍不满意,开始上访。每逢敏感节假日和重要会议节点,特别是国家、省、市“两会”期间,张某都到会场上访,并多次“不来京”。在京上访期间,张某多次前往北京市非外出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33次。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50分许,张某与40多名访民到某省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挂标语、横幅。当日15:00开始,负责接待采访的工作人员被围困在信访接待室内,不准离开。他们踢开接待室的门窗和其他室内物品,锁上门,关掉灯,占领接待厅达7个半小时。当日23时30分左右,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接受采访的干部得以脱困。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张某等人全部离开。

2015年4月9日,张某因携带非来访物品企图冲击省城领导人住所,被行政拘留十日。张某以上访为名,向政府机关施压,索要财物,迫使当地政府为了维稳,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某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5日,他因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上访是公民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申诉必须依法合理表达。您必须对您的申诉做出理性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方案是否现实。不要太无理取闹,甚至鲁莽、无理取闹,不达目的不罢休。极端上访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律师就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作出如下分析:

一、为什么认定张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寻衅、任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观性必须只包含意向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客观表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强夺、任意抢夺、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的。

在此案中,张某多次上访,并在国家规定的非探访区投放传单。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的。无理拜访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强行侵占公私财产是严重的事情。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本案为何认定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活动,致使国家机关遭受破坏的行为。导致无法工作并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且仅限于国家机关。主要形式包括聚众强行闯入国家机关;国家机关驻地周围;用石块和碎片投掷和攻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封锁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进出;占领办公室和会议室,侮辱他人。追打员工;损坏公共财产、毁坏文件、资料的;强行侵入、占用办公场所、拒不离开等。该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公诉机关仅根据张某等40余名访民的证言指控其有上述行为,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得存在矛盾,或者可以合理消除矛盾。其中,确认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定罪证据的核心和关键,必须符合确定性、充分性标准。在缺乏客观证据和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可疑的有罪供述不能认定有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

申诉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极端上访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