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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调解收费吗(诉前调解收费吗,我还没有交费法院算不算受里)

2024-04-30 15:33:46 围观 : 469 次

调解具有方便、经济、平安的优点。

化解纠纷、维护权益成效显着

法院诉前调解收费吗(诉前调解收费吗,我还没有交费法院算不算受里)

第一次接触调解时

您对调解费用、调解效果等有疑问吗?

法官回答您有关调解的问题

成本

据说,诉前调解既省事又省钱。那么调解诉讼费是如何收取的呢?

A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如果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律师费将减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

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无理拖延、不配合调解,案件不就无法解决了吗?

A

调解期限一般为1个月,双方也可以申请延长调解期限1个月。逾期调解不成的案件将转入审理程序。诉前调解程序是为了减轻诉讼负担和负担,调解不成功也不会影响后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9.调解期。人民法院指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经双方同意,调解期限可以延长。指定调解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确认收到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在我提起诉讼之前,对方多次承诺履行,但一直没有履行。调解有用吗?

A

通过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据此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者经司法确认后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与其他司法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应当由法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方以前总是食言。我担心他调解后会反悔。调解协议签署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

原则上,调解书须经当事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想避免对方在签字至邮寄回执期间后悔,双方可以选择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法院请求的调解书被一方当事人拒绝,也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同意签署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经审查确认后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受理范围

听说调解方便又快捷。我的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A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调解。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调解。涉及适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因案件性质无法调解的案件,不予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清楚、事实清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属于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因案件性质无法调解的案件,不予调解。

调解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权益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达成一致,法院会发出调解函吗?

A

对于通过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仍会对协议内容进行事实和法律审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的,调解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达成调解协议后,我仍然担心对方不履行。有没有办法监督表演?

A

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调解协议中通常可以加入相应的监督和履行条款。双方约定,债务人不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其义务将加重。主要形式如下:1、分期付款时,可支付余款。申请对未到期部分强制执行;2、债权人放弃部分本金和利息的,可以按照原请求金额申请强制执行;3、还需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浙江天平司法案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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