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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条例》是我国制定的规范和管理涉外婚姻登记的规定。该规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涉外婚姻领域的基本法。
根据《涉外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涉外婚姻登记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至少一名外国人或者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一方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婚姻登记。对于此类婚姻登记,应实行国际婚姻登记制度,确保登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涉外婚姻登记的申请程序和基本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单身证明、出生证明、国籍证明、再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并确保合法有效。同时,所有申请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当地婚姻登记机构审核核实。另外,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登记条例》还涉及涉外婚姻的终止和撤销。涉外婚姻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注销结婚证。涉外婚姻因无效原因被宣告无效的,应当依法吊销结婚证书,并通知当事人。
为保证涉外婚姻登记程序公平、合法、规范,条例还规定了涉外婚姻登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涉外婚姻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涉外婚姻登记程序公正。同时,还要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涉外婚姻登记中出现的困难、纠纷等问题。
总之,《涉外婚姻登记条例》是我国涉外婚姻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该规定的实施,为涉外婚姻的登记管理和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涉外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友好交流,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多元文化的交流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