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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常某杰是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6月1日15时50分,常杰上班时,因要送工,向班组长请假一小时。回家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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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杰请假申请获批后,便辞去工作,骑着摩托车回家。
当日16时10分,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常某杰驾驶摩托车沿石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盛世嘉园南苑小区西门。他越过道路中央的单黄色实线,然后左转退出。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常某杰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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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第三方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向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认为常某杰在暂时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本条第、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号确定工伤情节,2017年8月21日下发劳伦社工素养省企字第193号第《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号,认定常某杰意外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常某杰不服,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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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常某杰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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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常某杰的诉讼。
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湘13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娄底社工素养省企字19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号
三、被上诉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上诉人常某杰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再审:驳回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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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因工作原因误工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列出了以下类型:
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合理的路线往返于工作地点、经常居住地、宿舍之间;
在合理时间内,按合理路线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之间;
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在合理时间内乘坐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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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常莫杰请假虽经批准,但其目的是处理个人事务,与其工作目的无关。其往返并非工作、生活必需,不能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休假”。正在上下班的路上。”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其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需要合法性审查,也需要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始终处于首位。
本案中,常莫杰虽然请假一小时回家处理个人事务,但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许可。其从家返回工作地点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其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班途中。法律不应该成为公平正义的绊脚石,也不应该成为冷冰冰的机器。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合理、公正的角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醒:工作中有事一定要请假,而且最好用语言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某没有请假,偷偷回来办私人事务,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