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犯罪主体(战时造谣惑众罪)

2024-02-08 07:59:14 围观 : 702 次

第378条战时以假情报扰乱军心罪。战时谎报军情、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扰乱军队士气在这里既是结果也是目的。

行为人故意扰乱军队士气,在战时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均可构成本罪。虽有行为,但不足以扰乱军心,故不构成本罪。例如,只是编造一个士兵的母亲快死了,虽然可能会影响士兵的心理,但不会危及军队士气的稳定。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犯罪主体(战时造谣惑众罪)

你不能因为这个罪行而受到惩罚。接下来,长宁刑事律师将为您讲解关于什么构成战时散布谣言扰乱军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宣传战时舆论秩序。激发官兵战时斗志,保持部队昂扬斗志,是打胜仗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背离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和我国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它打击了军队的士气,严重阻碍了作战行动,危害了国防利益。本罪的客体是军人。

二、客观要素

就客观发展而言,本罪表现为社会行为,即中国人在战时散布谣言,以混淆视听,动摇军心。所谓造谣惑众,是指在军队中捏造、掐捏不存在的事实或故意歪曲、夸大事实真相并散布的行为。所谓扰乱军心,

它意味着士兵被迷惑、欺骗和不了解真相,从而产生恐惧、厌战和恐怖情绪,这扰乱了士兵的心理,使他们不安和士气低落,严重影响军队命令和行动的执行。

比如夸大敌人的实力或武器装备的性能;编造关于敌人增援的事实;编造我军战败、伤亡惨重、军需困难;散布谣言说我们的部队不协调或拒绝执行命令;夸大敌方武器的战斗力和杀伤力,贬低我方武器的性能;奉承敌人的领导人,

贬损我们军队的首领;渲染战争的残酷;等等,从而动摇了军队的士气。至于它的方式,

有些是自己编造并传播的;有些人仍在传播,因为他们知道这是谣言;有些使用信息、宣传、口号、演讲、报告、电视、电影、录像等。公然散布谣言;其他人使用信件、传单、标语、书籍、手稿等。散布谣言;诸如此类,

只要其内容是在战时针对不特定士兵编造和传播的,足以扰乱军队士气,就可以构成本罪。基于间谍活动、叛逃、武装叛乱、武装暴动、煽动士兵逃离军队等编造谣言、混淆视听、扰乱军心者。

有牵连的罪犯应被处以重罪。

第三,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是非军队上网人员。

四是主观因素

本罪在主观因素上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说的话没有一句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但仍加以发展、传播。它的一些动机是害怕和厌倦战斗,通过互联网散布谣言以混淆视听,

达到企业避免打架的目的;一些学生受到批评教育和惩罚,或未能评先评奖,并通过各种谣言混淆视听,以实现社会愤怒和报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

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的重大调整;给我方人员造成重大伤亡;造成特别重要或者多处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损坏的;在战斗、战役等中打败。

以上是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构成战时散布谣言扰乱军心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一对一解答。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