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分为以下阶段:
试验准备
审判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审理案件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包括:
1、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向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书。传票、通知应当载明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好参加法庭审理的准备。做好准备。
2.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巡回开庭审理的,可以张贴在案件发生地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3.了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示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核查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公布法庭纪律,并告知所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庭审中,审判长对当事人进行核实。核实顺序为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实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居住地。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明确其资格和权限。核实完毕后,审判长将公布案由,公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院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第《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号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的陈述;二是当事人的陈述。第二,举证和质证。
一、当事人声明
首先,原告口头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和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说明反诉的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其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认或者否认该请求。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回复评论。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陈述或者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者答辩完毕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陈述或者答辩。法官有权询问案件事实,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或者法院调查要点,征求当事人意见。
2.出示证据和交叉询问
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当将案件的相关证据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证。但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认可并记入卷宗的证据,在庭审中经法官解释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需进行质证。在法庭上。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审理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组织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解释和反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出庭,并由当事人质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出庭,并经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一一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根据最高法第《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为: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证据,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照下列顺序提出,并由当事人质证:
(一)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应当出庭作证。法官在作证前,应当确认证人的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自己所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论或评论性语言。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为保证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庭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允许证人进行质证。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经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文件证据和物证的出示必须由执达主任完成。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在法庭上进行演示。如有必要,录音人员必须出庭解释录音过程和情况。质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证据原件。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准许制作复制件或者复制件的,或者原件或者原件已经不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或者复制件的与原物或者原物一致的,可以制作复制品或者复制品。
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鉴定人或法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由法官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许可,鉴定人可以对当事人的询问作出书面答复。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出庭鉴定人提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鉴定。
检验记录。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员或者法官当庭宣读。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审查员提问。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法庭质证的证据能够立即认定的,应当立即认定;如果不能立即查明,可以在休庭后查明。
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而无法提供的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或者经许可重新鉴定、检验得出的结论,必须再次当庭质证。法院决定重新开庭的,审判长应当总结本次开庭情况,指出庭审中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时,仅对未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审理,已经调查、质证、鉴定的证据,不再进行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总结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陈述观点和意见并相互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同时,通过辩论,法官可以把握案件要点,有助于澄清案件事实、明辨是非。
根据第《民事诉讼法》号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律师均出庭时,一般由原告先发言,然后诉讼律师补充发言。发言主要是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对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而不是重复法庭调查阶段所陈述的内容。
2、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律师的辩护不是简单重复其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辩护,而是根据原告及其诉讼律师的陈述,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的意见和辩护。法院不应该支持这一观点。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认为原告、被告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其言论或辩护是为了反驳原告、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从而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本诉讼中与其具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与该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针对对方时,是统一的,由没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协助对方对对方主张的事实和主张进行答辩和反驳。在参与诉讼中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时,两者之间是对立的关系。此时,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可以向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主张。回答并争论。刘*星、丛*如编:《民事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4、互相辩论。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案件无关或者重复法庭未认可的事实的,法官应当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限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轮辩论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法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庭审,查明事实后继续辩论。如果法庭难以查明,对案件判决存在疑问,影响重大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将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愿意调解,可以在法庭上或休庭后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立即履行完毕,不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小组和职员。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案件评判和宣判
这是审判的最后阶段。合议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辨别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公布判决结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阶段。派对。
1、合议庭审议、审判委员会审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确定案件性质,认定案件事实,辨别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审查。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必须如实记载在笔录中。审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备查,不公开。审议完毕后,应当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字。
2.宣判
判决书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宣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庭宣判。即合议庭审议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审理并宣读判决书。宣判后,判决书将在10日内送达相关人员。另一个是正常量刑。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常规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
无论案件是公开审理还是非公开审理,判决结果都会公开宣布。离婚判决宣告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判决生效前不得再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