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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纠纷应注意,光船租赁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4-05-13 04:55:31 围观 : 0 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光船租赁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光船租赁纠纷应注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2. ‘光船承租人’什么概念?
  3. 船舶租赁协议违约纠纷,我要起诉违约方,是在人民法院立案,还是到海事法院立案吗?

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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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光船承租人’什么概念?

  海商法中船舶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航次租船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者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上述三类虽均称为船舶租赁,但其性质是不同的。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 ,其承租人符合上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条件,因而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并无异议。而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其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特别是航次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明确将其列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两者均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确定原则,因而其承租人能否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 。

船舶租赁协议违约纠纷,我要起诉违约方,是在人民法院立案,还是到海事法院立案吗?

这是一个关于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第一、确定法院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看两个方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说的是受诉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你可以选择一地海事法院去立案。

第二、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管辖产生争议怎么办?

该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光船租赁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光船租赁纠纷应注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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