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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近年来,金融领域刑事案件高发
专家建议加快金融犯罪治理供给侧改革
12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最新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判决书。林某,河北省邯郸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法制日报》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基层法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数量逐年增加:2016年为3894件,2016年为5388件。2017年为5915家,2018年为5915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只是金融犯罪的一大类。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刑事案件10.9万件。
近日,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理论审查与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上,金融犯罪也成为讨论的话题。与会专家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等原因,金融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应对金融犯罪问题,亟待加快金融犯罪治理供给侧改革,包括完善金融相关立法、改革金融监管体系、扩大金融犯罪侦查权限等,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金融犯罪案件高发
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林某受聘于天津市一家健康咨询公司担任经理。期间,他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合法财务资质,但仍组织侯某、林某等公司员工通过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按期偿还本息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资金。
判决书显示的信息显示,林某任职期间,其及其团队成员共吸引张某等集资参与人278万余元,给该基金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138万余元——提高参与者。
集资参与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传唤林某涉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11月2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参与公开宣传投资理财并承诺高额回报,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巨额资金,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理财规定。金融秩序。一审以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类似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不少见。
《法制日报》记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关键词搜索发现,2016年基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3894件,2017年作出刑事判决书5388件,2018年作出刑事判决书5915件,判决数量逐年增加。年。呈增加趋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我国刑法,金融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包括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或实施财务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布的数据显示,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刑事案件10.9万件。
在黄晓亮看来,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的高发,一方面反映出金融活动本身非常活跃,涉及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相应增多;另一方面,说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为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暨南大学法治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杨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金融犯罪总体呈现一定增长趋势,但并不包括所有类型的金融犯罪。增长较快、数量较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和信用卡诈骗案件三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快速增长,主要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有关。在各种网络平台和移动互联网上,犯罪者实施犯罪更加容易、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逃避监管更容易。”
依法惩治金融犯罪
加强行业日常监管
我国始终保持对金融犯罪的高压打击,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应有宗旨。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点。早在2015年4月,公安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地下钱庄”转移非法资金专项行动。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这次会议后,中央强调金融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大打击“金融大鳄”力度。公安部随后出台相关意见,对打击金融犯罪作出部署,包括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刑法修改惩治金融犯罪。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这三起案件均属于金融证券领域犯罪。分别是朱伟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京生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案。
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旨在系统修改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以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功能,维护国家安全。财务安全。
2019年1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杨丹认为,无论是司法机关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还是发布指导性案例,都表明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及个人的金融犯罪的态度。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提出了相关建议,有利于完善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措施。
杨丹还表示,针对社会需求,主管部门也在不断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金融监管。例如,2014年以来,我国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加强行业日常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相关立法
压缩金融犯罪空间
12月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在部署2020年经济工作时指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随后,央行在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提出,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协调对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快补齐体制短板,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逐步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在黄晓亮看来,这是减少金融犯罪的制度完善的方向。“减少金融犯罪等经济犯罪需要多方面考虑。其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减少金融犯罪的有效途径。它具有很强的前端意义,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司法机构的联系,发现金融体系的漏洞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修复和完善。”
当然,针对金融犯罪的司法处罚和应对,虽然是事后措施,但也是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回应。它可以发现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明确相关主体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义务,挽回或减少金融犯罪。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必要的措施。”黄晓亮说。
黄晓亮认为,遏制金融犯罪需要综合政策,构建金融犯罪综合惩防体系,加大金融犯罪治理供给侧改革力度,包括完善金融相关立法、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遏制金融犯罪规模扩大等。调查权。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犯罪的空间。
杨丹的建议是,如果想从制度层面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需要加强行业综合监管,在市场准入、网络平台、网贷公司等领域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对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后,将及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记者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