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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2024-02-29 00:45:24 围观 : 902 次

国家移民管理局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工作正常开展,规范认证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建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授权、指导和监督出入境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所开展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是指对按照规定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经营者所持出入境证件信息进行一致性验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四条出入境证件的身份认证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名认证,核对出入境证件持有人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等信息的一致性,并返回核验结果;

(二)实人认证,验证出入境证件持有人肖像信息的一致性,并返回验证结果;

(三)证件电子信息读取:读取出入境证件所含芯片内的电子信息,并返回读取结果。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核实当事人身份;

(三)对使用出入境证件进行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拥有所有权或者运营权;

(四)具有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安全使用的技术支撑环境;

(五)使用出入境证件进行身份认证,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单位申请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使用单位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使用出入境证件进行身份认证的合法性说明材料,包括需要使用出入境证件进行身份认证的法律法规依据、业务领域、应用场景、认证内容等。

(四)采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证明;

(五)采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的安全说明材料,包括软硬件运行环境、网络架构、系统模块组成、安全防护措施等。

用户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必须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交。

第七条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者为使用者提供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网上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出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和补充申请材料的通知;

(3)验证通过后,双方进行平台对接和调试;

(4)调试完毕后,双方签订使用及安全保密协议;

(五)开展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

第八条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者评估使用单位的认证量需求,确定使用移动数字证书或签名验证服务器接入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

第九条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单位应当在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合规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功能,不得将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功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移动数字证书和签名验证服务器的安全;

(三)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确保平台能够充分满足正常认证需求;

(四)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身份认证结果;

(五)暂停、终止办理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的各种情况。

第十条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督使用单位正确、合规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并纠正:

(一)不遵守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

(2)访问流量异常;

(三)使用、操作存在安全风险的。

用户应当自收到提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纠正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服务:

(一)收到催告通知后十日内未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的;

(三)超出范围使用出入境证件进行身份认证的;

(四)因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管理问题,影响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正常运行的;

(5)违反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暂停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在上述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核实确认后,即可重新办理认证业务。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机构应当终止认证业务:

(一)收到暂停认证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改正的;

(二)提交不真实、虚假信息的;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转让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功能或者泄露身份认证结果的;

(五)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进行非法用途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双方使用及安全保密协议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者在使用认证业务时发现使用单位涉嫌犯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查处。法律。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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