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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大力推进,国家公职人员作风管理日趋严格。尽管绝大多数公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纪律,但仍有少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打着完成本职工作的幌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这些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法分子应该付出怎样的法律代价?
相关案例
(2021)京02罚终164号
北京市东城区魏某在担任事业单位科室中心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例如:一、魏某贪污项目工程单位上交的工程租金429万余元;二是在兼任剧院经理时,多次报销公款个人开支6万余元;三、魏某2012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某项目负责单位和工作人员索要款项共计41.14万元,并协助该项目续签合同;四、其代表东城区某办事处在接管某项目管理过程中,于2011年至2018年期间将该项目私自出租,造成项目使用费共计损失687万余元无法从应收票据中收取。
2019年4月,魏某被监事会带走调查。一审法院还查明,魏某通过将非法所得财产交给妻子保管、投资购房等渠道转移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并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其中,男子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魏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纳魏某的上诉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基础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声明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魏某作为一名履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自律,却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了公职人员作风原则;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魏某利用职权谎报公共资金、擅自出租工程、隐瞒工程违法行为,均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仍然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魏某的各种违法行为均系其主动完成。可以理解,魏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仍实施上述行为。
综上,本案魏某确实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判处刑罚。
此外,滥用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越权决定或者处理没有明确权限的事项,擅自决定或者处理;
二是玩弄权威,随心所欲地决策或处理事情;
三、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擅自放弃职责的;
四是以权谋私、冒充公私、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认定滥用职权犯罪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损失是指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声誉等受到严重损害。
律师建议
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保持廉洁作风、恪尽职守、公平正义。一旦“廉洁”二字蒙上灰尘,很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最终也将要付出法律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