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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法产生纠纷的类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民法产生纠纷的类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民事行为。行为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1.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分为:意思表示行为为和非表示行为。
5.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有: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行为包括六种类型:
1. 合同: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和义务方面订立的协议。
2. 法定代理:指法律规定的代理,比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等。
3. 委托:一方当事人请另一方当事人代为办理某项业务或事务。
4. 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指通过占有、使用、转让等方式对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公元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 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 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法产生纠纷的类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法产生纠纷的类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