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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条件)

2024-02-12 18:00:27 围观 : 362 次

2021年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

一、上海市虹口区刑事辩护律师简章

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条件)

第一条为规范刑事抗诉案件出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席人民法院庭审的刑事抗诉案件。

第三条检察官出席刑事抗诉法庭的任务是:

支持抗议;

(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代表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是虹口区提篮桥刑事律师提出庭前准备。

第1条出席抗诉法庭要点一般应包括:

(a)原审中对被告的讯问大纲;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的提纲;

(三)出示物证,阅读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播放视听资料的举证、质证计划;

(四)支持抗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

(五)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辩护内容的预测及辩护要点;

(六)对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的预测及相应对策。

第二条出庭检察官收到刑事抗诉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准备:

(一)熟悉案情和证据,了解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是否发生变化;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丰富相关专业知识;

起草出席抗诉法庭的提纲;

(四)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的,应当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在开庭前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的,应当写明支持抗诉的意见和理由;部分支持的,应当说明部分支持的意见和理由,不支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不予支持,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有其他错误的,应当在抗诉支持函中注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并提出新的抗诉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庭审开始前,出庭检察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

(一)检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应当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审查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刑事抗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是否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三)审查刑事抗诉中出庭被告人的身份材料与原审被告人的情况是否一致;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明确、完整;审判长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合法。法庭的准备工作已经结束,

审判长询问检察官对庭审准备是否有意见时,出庭检察官应当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请审判长予以纠正,或者表明自己没有意见。

三。上海虹口区刑事律师提示法院调查。

第一条审判长、审判员宣读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后,检察官应当宣读刑事抗诉书。读刑事抗议书时,你应该站起来。文号和文中括号内的内容不读,结尾读为“这是给某人民法院的”。在根据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况下,

出庭检察官宣读刑事抗诉书后,应当宣读支持抗诉的意见,引导法庭调查围绕抗诉展开。

第二条检察官应当根据抗诉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下列证明方法: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因原审判决、裁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量刑明显不当的,或者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而提出抗诉的,原审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

在宣读支持抗诉的意见后,由检察官提交,经审判长许可和辩方同意,除了提供证据和对新论点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外,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

(二)因原判决、裁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使用错误,导致定性不准确、量刑明显不当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出庭检察官对通过原判决、裁定作为判决、裁定依据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诉讼双方均无异议。

无需逐一举证、质证,但法庭调查、辩论的焦点应当集中在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错误使用的事实和证据上,并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调查、举证、论证。最初的审判没有明显的交叉质证,

二审、再审中对犯罪事实有争议的证据,或者二审、再审中新收集的证据,应当出示、质证。

(三)因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定性不准确、量刑明显不当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出庭检察员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情况进行全面举证。

庭审中,要注意举证、质证和辩护的关键点,充分阐明抗诉观点,详细、透彻地论证抗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三条证人和鉴定人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询问证人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顺序进行。但是,对于辩方提供的证人,如果公诉人认为由辩护人先提问比较合适,辩护人可以先提问。

检察官在询问证人时,应重点关注证词中遗漏、矛盾、模糊的争议内容,重点关注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事实。提问应以问答形式提出,做到简洁明了。证人作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提问澄清事实。

必要时,还应出示和阅读证据以配合提问。

第四条对评估师的询问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检察官在请求合议庭同意宣读相关证言、书证或者出示物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证明对象。合议庭同意后,在举证前,检察官应当说明取证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并说明取证程序合法。

在向法庭出示检察官收集的新证据时,还应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作用以及证人的相关信息,并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第六条检察官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讯问被告人,讯问应当围绕抗诉理由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争议部分进行,不得对无异议的事实进行全面讯问。在讯问之前,我们应该首先质疑被告在原审中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如果被告人回答不属实,应当讯问哪些不属实。针对翻供,可以进行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或者利用被告人供述的前后矛盾进行讯问,或者适时举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讯问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讲究技巧和策略。对被告人供述不清、不全、前后矛盾,或者供述明显不合情理,或者供述与已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的问题,应当讯问。与案件无关、被告人已经供述清楚或者无争议的问题,

不应当讯问。讯问被告人应当有针对性,语言准确、简练、严密。对辩护人已经提问而被告人作出客观回答的问题,一般不进行重复讯问。辩护人提问后,被告人翻供或者回答含糊不清的,

如果涉及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或者影响量刑的,检察人员必须有针对性重复讯问。辩护人提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采取不适当的发问语言和态度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请求合议庭予以制止。在法庭调查结束前,

检察人员可以根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发问的情况,进行补充讯问。

第7条二审期间审判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取得的新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出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质证。

第8条检察人员对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无论是新的证据材料还是原审庭审时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均应积极参与质证。既要对辩护人所出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也要注意辩护人的举证意图。

如果辩护人运用该证据材料所说明观点不能成立,应当及时予以反驳。对辩护人、当事人、原审被告人出示的新的证据材料,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讯问、质证,并就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证明力提出意见。

第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需要补充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现场等,检察人员可以向审判长提出休庭或延期审理的建议。

四、法庭辩论

第1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时,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支持抗诉的意见。出庭支持抗诉的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原审判决、量刑和法律适用的错误,说明正确的观点,明确表示支持抗诉。

(二)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三)归纳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庭审情况,论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第2条检察人员对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认为需要答辩的,应当在法庭上进行答辩。答辩应当抓住重点,主次分明。对与案件无关或者已经辩论过的观点和内容,不再答辩。

第3条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原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五、其他规定

第1条书记员应当认真记录庭审情况。庭审笔录应当入卷。

第2条检察人员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报经检察长同意,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上海虹口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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