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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方某于2019年1月上旬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月收入1万元,工作期间没有休年假。2020年1月底,方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金。某科技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根据公司员工手册,每年12月31日前未请年假的,将自动放弃当年年假”,方某并未请年假2019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以方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假为由被拒绝,他真的没有年假吗?
律师观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安排员工休年假,作为法定义务。除非“员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否则不能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补偿。这意味着,如果员工不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也应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劳动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补偿。用人单位在此提到的“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该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中的某科技公司应向方某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
法律延伸
1、用人单位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应注意什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当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当年应当休的年休假,按照日工资计算。收入的300%支付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计算。”自己的月薪。除以每月发薪天数进行换算。所谓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前12个月内,职工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因此,需要强调的是:1.除工资外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已支付的收入,用人单位只需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两倍,作为职工未休年休假的补偿;2、计算职工工资收入时,计算工资时收入中,工人的加班工资也应排除在外。
2、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抵消员工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和程序,将“出差抵扣年假”具体规定,在员工入职时告知,并征得员工确认同意后,再安排出差及其他相应福利。抵消员工的年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