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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也可以证明贷款事实。
卢要求李介绍工人到他的工地工作。2020年4月,卢某称,因需要给人治病还债,向李某借了1万元。当李某带吕某回家取钱时,李某并没有索要欠条,因为吕某承诺会尽快还款,而且当时在场的有五六个人。同年5月,卢某以其他理由再次向李某借钱1万元。由于有第三人在场,李某仍没有要求卢某开欠条。后来,因卢某未能偿还贷款,李某将其告上法庭。卢没有出庭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人证言与李某当庭陈述相结合,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卢某借钱的事实。但吕某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应视为放弃辩护、举证、质证、认可等诉讼权利。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责令卢某自判决之日起30日内偿还李某的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复杂。根据法律规定,贷款人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方式日趋灵活多样。出于面子、人情等原因,贷款人往往不会主动要求借款人出具欠条等贷款凭证。一旦对方违约,贷款人一般都非常不情愿。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的存在。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确认借贷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2.仅凭该信函可能不足以证明贷款关系。
2019年7月,马佳向马伊借了9万元,并开出了借条。由于第三人马乙此前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马兵将这10万元直接转给了马佳。双方口头约定2个月还款期。到期后,马佳拒绝偿还贷款,马伊多次请求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B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条,且欠条属于孤立证据。不能证明马甲愿意向马乙借钱、双方存在借款协议以及被告已收到该笔款项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此,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马B承担举证责任,但未举证。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故依法驳回马B的诉讼。马伊没有上诉。
本案当事人马伊琍的失败表明,目前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交易的法律程序不健全,借贷行为隐秘性强,极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贷款人往往仅凭借据或金融机构的转让证明等债权证据作为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辩称贷款已经偿还,或者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不能简单认定贷款关系已经存在。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来判断发生过的借贷关系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广大群众在借贷时应谨慎控制借贷风险,保护自身经济利益。这里提醒一下:一方面,贷款人要树立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证据,尽量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协议,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并要求借款人转账后开具收据。如果贷款人在诉讼中只能提供贷款协议或欠条,并不意味着诉讼就必然败诉。此时,贷款人应积极收集并提供其他证明贷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为避免遇到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可能会造成金钱损失和感情伤害。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应注意证据的保存。贷款人偿还贷款后,应当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据、返还贷款协议,或者在贷款协议中作出书面说明,并保留贷款还款情况。转账凭证。如果贷款人故意提起恶意虚假诉讼,借款人可以提供上述证据进行抗辩。
3.夫妻之间的转账可被视为贷款
超和悦是男女朋友。交往期间,赵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信用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了112万元之多,岳某也向赵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其余45万元未支付。双方矛盾发生后,赵某多次前往岳某家索要余额。岳最终开出了欠条,但表示自己和超是男女朋友,两人之间的转账都是礼物,无意借钱。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证据与其本案陈述相互印证,欠条可以证实被告借钱的事实。岳某辩称,该借条是在赵某的威胁下签发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了解写涉案借条的法律后果。另外,双方是否是男女朋友,并不影响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建立。因此,岳某的抗辩不予采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判处岳某偿还赵某借款45万元。
在恋爱关系中,出于共同生活和表达感情的需要,双方很容易在赠礼、共同支出、借贷等方面做出难以区分的事情。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根据生活经历,从还款目的、借贷约定等方面考虑。综合判断。首先,是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小额付款是一般的礼物。当关系结束时,捐赠者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大额礼金,当事人多用于结婚目的,可视为具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不能建立婚姻关系时,就不能实现赠与的目的,则视为接受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利润应该返还。二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予现金。双方在还款时明确约定借款的,或者分手后双方按照借款关系和解的,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建议夫妻双方建立健康的爱情关系,不要混入经济因素。别让原本的好意最终变成了两方的隔阂,别让“我爱你”变成了“我告你”。
4、“资本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本金金额应以实际交割为准。
朱和苏是朋友。2018年2月14日,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8.5万元。当日,朱某竟通过青海农商银行向苏某转账41.5元。一万元,直接扣除了八万五千块利息。当日,苏某向朱某开具了50万元贷款欠条,称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苏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朱某随后于2021年8月起诉法院,要求苏某偿还剩余借款33万元、利息元,合计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苏某已先后归还朱某借款18万元。按实际支付的贷款本金计算,尚有余额23.5万元。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苏某偿还朱某23.5万元,并自愿承担利息3.5万元,共计27万元,并按约定到期日按时偿还本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从本金中提前扣除。提前扣除本金利息的,应当返还贷款,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这种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头利息”。“资本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但为我国法律法规所严格禁止。不仅《民法典》第670条有规定,而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也有类似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金额为50万元,但朱某预扣利息8.5万元,实际支付贷款本金41.5万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贷款本金应认定为41.5万元。
5、借款人死亡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6月5日,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7万元。当日,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7万元。2019年8月5日,刘某再次向张某借了4元钱。万元,并开具两笔贷款共计11万元的欠条,同意于同年8月10日还清。后来,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了父亲刘某及子女小刘甲、小刘乙继承的房屋等财产。张某多次要求大刘、小刘甲、小刘乙偿还贷款。多次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遂提起诉讼,要求大刘、小刘A、小刘B偿还贷款本金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主张大刘、小刘A、小刘B应偿还贷款11万元。张某称,大刘、小刘A、小刘B均不同程度提出异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刘某向张某借了7万元的事实。至于剩下的4万元贷款,张某提供了一张欠条来证明。大刘、小刘A、小刘B声称对此不知情,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而,他们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该说法未被法院采纳。因此,张某要求大刘、小刘A、小刘B偿还11万元借款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审理,决定大刘、小刘A、小刘B偿还张某借款11万元,并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由大刘、小刘A、小刘B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继承必须清偿死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仅限于其遗产的实际价值。这不适用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并由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金额。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承担死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大刘、小刘A、小刘一三名继承人作为刘某的父亲和子女,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大刘、小刘A、小刘B继承刘氏遗产时,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已故刘氏所承担的债务。
综上所述,我国在继承方面采取全面继承与有限继承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遗产中的正财产,还必须承担遗产中的负财产和继承债务,但债务的范围以继承的价值为限。此外,死者债务的清偿也应以接受继承为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遗产时,才依法承担死者的债务。这也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
6.赌博债务?法律不保护你!
窦、吉是同乡不同村的村民。2018年10月6日,窦某写了欠条,季某在欠条上签名并盖章。欠条内容称:“今天向窦某借了人民币6.3万元,并于2018年10月30日还清,若按时不还款,违约按每天100元计算。截至2018年10月17日,共计欠款100元。”借款10.6万元,一次性还清贷款。10月26日,最终借款2000元,共计10.8万元。借款人:季某借款日期:2018年10月6日。根据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和二审法院刑事裁定书,可以认定,“2018年8月左右,窦某向纪某借出赌博资金10.8万元”。2021年1月6日,窦某以须偿还借款10.8万元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窦某提交了一张照片,证明季某在其食堂向其借钱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本案窦某与季某的关系、借款金额、贷款资金到账时间等因素的分析不符合社会常识和交易习惯。而且,窦明知道季某借的钱是用来赌博的,但他还是这么做了很多次。吉提供资金。尽管窦某出示了一张照片证明现金交付时间为2018年10月6日,即开具欠条的当天,但经审查,原来保存的照片显示为2018年11月4日,与其说法不符。季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时,窦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建立合法借贷关系,窦某的诉讼被依法驳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赌博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赌博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借出的资金将用于赌博、毒钱、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放贷,则该放贷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犯罪协助行为,必将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负面批评。评价。现实生活中,甚至还有专门放贷赌博资金的专业贷款人,俗称“高利贷者”。他们往往以高利贷本金,在本息回收困难时,就采取暴力手段收钱。两高两部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号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定期贷款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规定,收受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或骚扰他人。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远离赌博,合法借钱!
七、警惕“合伙”、“招商”骗局
2019年5月13日,马某与案外当事人马佳、马乙与哈签订了《入股分红协议书》,约定:“甲方需要流动资金启动项目,乙方甲方共投资150万元,搅拌站产权归甲方,甲方仅对乙方每年利润进行分红,合同期1年,乙方投资出资150万元占用甲方股权,该资金由甲方自行支配,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及其经营活动,在持股合同期内,甲方愿意向乙方支付年度本金及股息为51万元,结算日为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但协议并未约定甲方的项目经营范围。2019年5月10日,马某向案外人马乙转账50万元。同年5月13日,马乙向哈某侄子韩某转账50万元,河某出具收据确认。随后,马某起诉哈某及其妻子何某,要求其偿还贷款50万元、一年期贷款利息7.7万元、逾期利息元,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哈尔滨签订了一份《入股分红协议》的合同,约定“哈尔滨独立经营搅拌站并享有产权。马某出资50万元,期限一年,哈尔滨支付每年都会给马云校长。”返还17万元。”该协议并未约定合伙业务范围,协议内容也不符合合伙投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借款期限。马某与哈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哈某与何某具有法律关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此外,马某、哈某在利息方面没有明确约定,依法责令哈某、何某偿还马某贷款本金50万元;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融资难”的真实背景下,民间借贷为中小微经济主体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有的却被混淆为合伙投资,即“名义上是合伙,实际上是借贷”。”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此类投资往往让人以为可以赚取巨额利润,享受收益,殊不知随着资金的流入,风险正在一步步失控。”本案双方当事人声称签订合伙企业股权及分红协议纠纷,实则为民间借贷纠纷。
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很明显: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借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钱,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不要听信不实言论,警惕“合伙合伙”、“招商引资”诈骗。
8.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2018年3月26日,在李某的介绍下,张某向叶某某借款9万元用于装修农舍,并开具借条。张某承诺于2018年12月1日到期时偿还贷款,李某签字担保。但贷款到期后,张某以各种理由、借口无法偿还贷款,叶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主张的9万元贷款中包含高额利息。在当事人组织的调解过程中,叶某放弃了部分贷款主张,最终达成协议,张某偿还叶某的贷款5万元,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全额还清调解协议,李某将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36%的利息协议无效。”为了避免出现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而债务人承担过高利息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高利贷行为有双方约定的利率不符合等多种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据中记载的,贷款人在还本金时扣除利息,在法庭审理期间,贷款人用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的总额重新开具借据等,例如贷款时人们在对抗高利贷时,往往缺乏直接证据,法官需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时间、面貌构成等细节进行逻辑分析。并利用交易习惯、生活常识等,比较高利贷行为的共同特征,客观判断放贷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