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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果股东抽逃出资,能否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呢?
职务侵占罪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股东在公司任职并利用职务便利抽逃出资的,也属于非法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从构成要件来看,股东逃避出资似乎也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要素。
该律师认为,股东逃避出资的行为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股东在公司任职并利用职务便利撤回自己投资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与职务侵占罪是想象一致的。但法律明确规定,实行认购登记制的公司股东,不能以逃缴出资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法律不再将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当然这种行为也不能再以职务侵占罪定罪。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