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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权纠纷转让诉讼官司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股权纠纷转让诉讼官司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股权转让不属于买卖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款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且从民事纠纷分类来讲,股权转让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之间没有归属关系。股权转让合同适用的是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合同法是不同的法律类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名义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了其他股东,而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他是名义股东,背后还有一个实际出资人,那这种情况,双方是按照正常合法的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根据物权法106条规定,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予以赔偿,如果通过诉讼执行不到位那只能由实际出资人来承担损失,这也是股份由他人代持可能产生的风险,是实际出资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2. 名义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了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股东知道他是名义股东,背后还有一个实际出资人的存在,那这种情况是怎么产生的呢?是因为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实际出资人可能和该股东签订过投资协议,约定过股份由他人代持的事项。此种情况,转让方和和受让方属于相互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以撤销股权转让行为,股权恢复给实际出资人。如果恢复不了,该受让人已经再次转让股权,下面一个受让方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那股权不能恢复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和第一个受让人赔偿损失了!
3.名义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首先程序上要书面征询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不购买的要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权都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仍然要分析一遍,这个第三人是否知道股权代持的情况,如果不知道按照以上第一种情况处理;如果知道,那就是相互串通,按照以上第二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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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根据股权代持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其次,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取得公司股东认可的形式,进入实际股东的行列。
应该是合法的,只要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是合法的,起诉不等于判决生效。故法律规定了为防止判决生效前转让财产的行为设置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要依申请法院才会执行,没有申请法院不会主动执行。
所有股东都要理性,保持几个原则: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商量,内部事内部解决,实在不行,让风险最小化,争利不争气。其实很多创业公司,股权纠纷多半是因为制度不完善,再有就是人不理性所致,凡事往前看,大家不要有硬伤,以后凡事好商量,人在江湖,路途漫漫,凡事不要做得太过份。
如果遇到纠纷,首先不要先摆出一副:老子有道理,有证据,这副样子不仅不能为你带来利益,也达不到预期效果。应该是先换位思考,这种事情延续发展,大家都没有啥好处,很多因为股东的小事,结果整体项目完蛋,而且又扯出很多严重的事情,比如非正常操作,税的问题,运营的问题,等等,所以,首先要确定:风险,这是最核心的事,不谈谁对谁错,而且先谈:风险、代价、而后让自各思考,这代价将会落谁头上,但风险和代价肯定存在。
二是制度,一切按规矩办事,如果事先没有确定好规矩,那就只能平衡,取舍之间,如果纠结过深,那就和平分手,退出的让其退出,凡事好好商量,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就将此公司清盘结算,不破不立,这种破烂局面早晚上事,申请破产清算,创业公司体量小,相对灵活,其实有时细细想想,都是眼光和人性过于自私所致。处理纠结时,不要谈感情,这是后话,只谈风险代价和利益关系,在建立这个意识后,所谓的感情是加速器的过程,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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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权纠纷转让诉讼官司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权纠纷转让诉讼官司案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