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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律师
缓期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通过劳动改造执行,观察后效。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制度,最初起源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高潮时期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适用于无血债、少公愤、危害国家的人。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就该被处决。
全称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一种执行死刑的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独有的法律制度。
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有应得的死刑;第二,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经查实属实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执行死刑。
4、累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等罪的,可以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应具备以下法律条件:
死刑缓期执行期限自批准死刑缓期执行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和判决。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并加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应保持不变。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加原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缓期执行一次或者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