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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增资扩股纠纷的诉讼主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增资扩股纠纷的诉讼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首先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一种是公司作为原告,未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还有一种就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未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股东出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所以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出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股东出资瑕疵,公司可以诉未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出资到位的股东也可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仅仅有诉讼途径,还有其他非诉手段来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甚至将其除名。
文章见公号:北京律师杜洁
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管辖一般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因在于: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司解中都明确规定了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 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由此可以看得出法律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出资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就应该适用一般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进行管辖。
其次从案由来看股东出资纠纷当中往往是因为被告即未出资一方引发的诉讼,那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后期关于裁判结果后的执行程序的执行。
综上来看,股东出资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增资扩股纠纷的诉讼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增资扩股纠纷的诉讼主体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