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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门铃充当“家庭门卫”
能够远程监控自动录音
业主相信它能给人带来安全感
被“照镜子”的邻居认为
我感觉全身不舒服
邻居要求拆除可视门铃摄像头
安徽合肥市,廖某某是某小区某栋某层02室的业主,他与蒋某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褚某是同一栋楼同层03号房的业主,他和邓某同住。
03号房的主人褚某在自家门口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相机具有拍照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控制。02号房间的大门和03号房间的大门相距约60厘米。摄像机监控范围包括02室大门前的走道区域。
02号房的主人廖某某和同住的蒋某某认为摄像头会监控他们的个人隐私,影响他们的生活,于是蒋某某报警并要求将其拆除。
经公安机关和物管调解,双方未能协调。02室业主廖某某、室友蒋某某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03室业主褚某某、室友邓某某:有人把相机拆了。
法院:摄像头对邻居隐私权构成真正障碍,被告应将其移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门铃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可以覆盖02号房间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这部分走道区域区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该楼层的人员日常出入使用,因此视频门铃摄像头捕捉到的物体更加具体。
可视门铃摄像头可以采集02室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旅客、出行方式、访客等,这直接关系到02室人员的个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并应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应受法律保护。
虽然03室人员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录音和视频存储功能却影响了03室人员的隐私。02号房间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了真正的障碍。因此,02室业主廖某某、同住者蒋某某主张拆除可视门铃摄像头,这一主张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03室业主褚某某、同住者邓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进出住所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相关,应视为具有私人利益的个人利益。自然,应受法律保护。
涉案视频门铃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可覆盖02室人员的门口位置,其进出房屋的活动、访客状态等个人隐私信息可能被监控并记录。由视频门铃摄像机记录。
由于可视门铃摄像头的相关监控和录像功能可以由用户在手机上打开和关闭,因此该功能的开关无法由02室人员控制。客观上,02室人员无法使用03室人员的视频门铃,摄像头的行为时刻被监控,02室人员的个人隐私确实存在被侵犯的风险。可视门铃摄像头对02号房人私生活安宁的侵犯是客观存在的。
03室工作人员表示,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但要权衡其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不能超出隐私保护的范围,并且还有其他实际原因。以合理的手段达到财产安全的目的。
因此,03室人员在门口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存在过错,构成对02室人员的侵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安装前需谨慎,避免侵犯他人隐私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公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之一。本案是因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引发的纠纷。它涉及到人工智能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所保护的产权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在权衡两者保护权益的先后顺序时,应强调优先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以及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住宅进出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居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相关,应视为私人个人利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的使用不能超过合理限度。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时,应谨慎安装。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减少其不利影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以及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
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地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