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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非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吗)

2024-05-17 18:05:51 围观 : 825 次

裁判分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只是规定了应当给予赔偿。原因是地上附着物与集体土地一起被征用。涉案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被征收。该房屋也作为被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被征用。因此,征收集体土地及涉案房屋附着物的决定是省政府和县政府征地批准。没有法律权力决定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此次征收涉案房屋的决定,是对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具体实施。它不是一个新的、独立的征收决定,也不产生新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影响。

非本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非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吗)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8)最高法院申请号1797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合肥市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东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凌云,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李家来向被申请人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刑终7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张志刚法官、严伟法官、刘慧卓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家来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因历史原因,庐阳区人民政府未对造成实际社会问题的房屋给予定向安置补偿,申请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及法院认定申请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庐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这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是获得房屋补偿的必要条件。申请人房屋属于房屋征收范围是公认的事实。2、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认定房屋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他们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违反了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房屋征收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房屋征收决策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未履行审查职责,违反审判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应当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综上,请求为:1、撤销合肥爵第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3、确认贺房屋征收决第07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被撤销》的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庐阳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构筑物的决定是否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并根据不同集体土地用途、面积大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收。中央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只是规定了应当给予赔偿。原因是地上附着物与集体土地一起被征用。申请人李家来涉案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房子也作为土地的附属物被征用。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涉案集体土地及房屋附着物。万征地[2016]982《关于合肥市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号规定,庐阳区人民政府无权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其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具体实施。该行为并非新的独立征收决定,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被申请人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结果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无理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案被申请人作出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驳回。复议机关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复审,不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不存在原行政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构成共同被告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请求一审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没有法律和事实。申请人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不足以启动本案再审,本院不支持其再审请求。申请人提及的涉案房屋补偿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它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寻求其他救济。

综上,申请人李家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家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首席法官张志刚

严伟法官

刘慧卓法官

2018年5月29日

法官助理郭秀猛

王宁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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