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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当事人申请通过互联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留人财产的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诉讼当事人申请查询被保留人财产行为通过互联网执行查询监控系统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当事人申请通过诉讼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工作。
第一条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阻止当事人转移财产、保证当事人胜诉权利最终实现而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本市两级法院应当按照财产保全的职能目的审查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实施财产保全。
第二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坚持适用合法、诚实信用、审慎谦让、严格审查、平等保护、公平适当的原则,准确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各方利益,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保全财产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准予:
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保证申请人胜诉权利的实现。
申请人已提供明确的拟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因申请信息公开、购买等无法获取财产信息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提供明确的拟保全财产信息的.但已提供符合认证标准并能指向特定属性的证据。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
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以诉讼请求的数额为限。
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无需提供担保。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准许:
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当事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保全财产的明确情况的。
当事人提供了符合证明标准、能够指向具体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后提出。
第六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我市法院申请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由负责执行保全裁定的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并负责查询。
第七条经审查允许当事人申请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利用网上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检查。被裁定保全或者保全裁定执行期间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询问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八条法院执行部门对依法查询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被保全人的其他财产信息不得公开,相关信息不得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以外的用途。法院执行部门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查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保全人。
第九条经审查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法院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决定驳回当事人通过网络执行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申请。调查和控制系统。上述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第十条申请财产保全的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
第十一条申请人恶意或者滥用起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