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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一般可以减刑多少?自首、立功的处罚减免多少?95件量刑规范指导案例数据回顾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规范了量刑方法和程序,使“量刑”这件事从“玄学”向前迈进了一步。“迈向‘科学’的关键一步。但到了具体案件,
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规范了量刑方法和程序,使‘量刑’这件事从‘玄学’迈向了‘科学’关键一步。””。但具体到具体案件时,规范量刑的计算过程并没有公开。量刑起点是如何选择的?加刑幅度是如何确定的?各种量刑情节适用到什么程度?答案这些问题在公开的司法文件中是找不到的,这套程序运行的深层内在逻辑仍然隐藏在幕后。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行,量刑辩护变得越来越重要,介入的时点也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除了进行定性量刑辩护外,能否让量刑辩护更加精细化、科学化、严谨化?
带着这些疑问,
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庭整理的《量刑规范指导案例》全部95个指导性案例进行了汇总,并制作了相应的图表,涵盖了自首、立功、供述、从犯、返还赔偿金、未成年人等22个常见案件。总结了量刑情节调整比例,并梳理了个别犯罪的独特情节,如毒品犯罪中的“数量诱因”、“贩卖供养”等。
数据本身会说话,所以作者无意做太多的文字解读。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从数据中解读出自己需要的信息。这里我只简单分享一些我最深刻的感受。
首先是一般量刑情节和具体量刑情节的区别。
具体量刑情节优先并乘以计算。具体量刑情节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是代表犯罪主体的身份
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行为能力有限的精神病人犯罪、聋哑盲人犯罪等;
二是犯罪形式的认定
过度防卫、过度风险规避、犯罪准备、犯罪未遂、犯罪停止等;
三是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身份和作用
情节包括罪责较轻的主犯、从犯、胁迫犯、教唆犯等。
其次,法院在实际量刑中仍然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
与其说定量分析得出定性结论,不如先形成定性心理证据,然后从心理证据出发寻找定量支持。量刑辩护时也应避免机制。“说服”裁判才是最终目的,定量计算只是特定情况下的说服工具。
第三,同一方向的多种量刑情节之间往往存在协同、并发效应。单一自首情节可能减刑有限,但如果将自首与立功、赔偿与宽恕、从犯与未成年人同时适用,每种情节的范围往往会比单独适用时从宽。这也启发我们,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应积极引入尽可能多的减刑因素,激发这种协同效应。
四是表格数据未能全面反映适用量刑情况。例如,自首、认罪、当庭自首等情况往往并存。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重复评价,实践中不再单独评价当庭自首情节,而是在适用自首或者自首情节时适当提高从轻处罚比例。因此,为了更准确地掌握数据,还应该在案例原文中寻找答案。本表格仅具有参考和索引价值。
如何获取表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刑事辩护人在路上”,后台发送“宣判”二字,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附:
这种形式具有较大的工具价值,因此作者没有做任何排版或美化,直接提供excel手稿供下载,方便大家搜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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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果罪犯自首,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自首罪犯减轻刑罚。投降分为一般投降和特别投降。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自首后可以减刑多少呢?沉阳刑事律师普及法律。
1、自首后刑罚可以减轻多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时间、方法、犯罪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犯罪情况、悔罪表现等,可以减轻基本刑40%以下;对轻微犯罪的,可以依法减轻基刑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免予处罚。恶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以及其他不足以宽大处理的情况除外。具体实践中,需要看各省份的具体实施细则。
2、司法认定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为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种类或者已经掌握的犯罪种类不同的。经判决确定的,视为投案自首。
4.可供交出的物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上述单位有关负责人。
3.自首的处罚是什么?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具体确定从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自首的具体情况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且与司法机关已查明的犯罪属于同一类型的或者判决已经确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一罪行,情节较重的,一般应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并制止他人的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业绩的,视为立功。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并吐露同案被告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认罪必罚,抗拒必严惩”。这是犯罪电影、电视剧中的经典台词。现实中,我国确实有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仅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前提是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投降”或“立功”。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从宽、减轻处罚情节,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的处罚程度。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自首制度,尤其是自首制度适用后可以减刑多少?
自首制度又称自首从宽制度,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用的量刑制度之一。其主要作用是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改过自新,拆散同案犯,减轻国家对刑事侦查的反应。该投资符合惩罚经济原则,历来受到重视。我国《刑法》号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后自动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这是一般投降,也称为普通投降。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本款所指的是特别自首,又称自首准自首或有罪自首。这两类自首在适用主体和供述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自首的情况较多,所以下面主要对一般自首进行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规定,一般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自动自首。也就是说,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必须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保: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患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投案或者以信件、电讯方式先投案的;
犯罪行为未经司法机关发现,仅因行为可疑,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讯问、教育后,自愿交代犯罪行为的;
犯罪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期间自动投案的;被确认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自首一般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愿为依据。犯罪嫌疑人非主动投案,而是在亲友劝说、陪同下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由亲友主动报案。自首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犯有数罪,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的,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还必须如实供述已知的同案被告人。主犯必须承认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的已知事实,才能视为自首。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前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自首的,一般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多少,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自首的被告人应当从宽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基数罚款一般可减少40%以内;对轻微犯罪的,可以依法减轻基刑40%以上或者免予处罚。但恶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以及其他不予从轻处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少可以减刑1年2个月。
自首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事政策。有利于预防犯罪、快速侦破案件、节省司法资源。它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悔罪和赎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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