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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不可否认,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谈论诉讼的输赢都是空谈。因此,当事人希望提交尽可能多的证据。
但法院审理案件有审理期限,因此法官在受理案件并向当事人送达应诉程序时,会规定举证期限,一般为15天或30天。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为了方便起见,并不严格遵守举证期限。一般来说,法官会接受庭审前提交的证据。但有些人就是不担心。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有些人会说是的。法官问证据在哪里,但他们说我没有带来。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不会心慈手软,会直接告诉当事人,证据是你去法庭上提交的,如果你现在不拿,就说明你还没有交出来。但也有例外。如果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而你确实忘记带去法庭的话,法官会设定一定的期限,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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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均不属于当事人主观故意,但搜查证据的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至少存在重大过失。所谓“证据意外”,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齐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然出示证据,打住对方当事人的现象。措手不及。比如,在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手中掌握着关键证据,而且证据是在一审之前取得的。但当事人一审时并未提交,直到二审时才提交。结果,法官一头雾水。当事人和对方都措手不及。笔者认为,诉讼虽然需要策略,但更注重事实。不尊重规则的策略不应在法律中得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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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攻击证据不仅影响审判的正常秩序,而且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不诚实的诉讼行为。我国对于搜查证据也有严厉的处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超过期限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但是,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信,并依照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搜查证据。主要是取证困难,而且法院不想得罪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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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在法官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怎么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逾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信或者可以采信该证据。可以被录取,但可能会受到谴责或罚款。”
因此,如果举证有困难,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只要你的理由客观存在,法官就会允许。不要沉默。法官不会对待那些忽视自己权利的人。苦恼